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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案例篇”(12)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0-06-10 14:44)    点击:812

  12、父母以儿子名义买房儿子有权处分房产

  【案情介绍】

  2004年2月,孙某夫妇拿出30万元存款以其儿子小孙的名义购买了房屋一套。2004年10月,小孙和其女友王某领取了结婚证,在对房子进行简单装修后,二人入住新房。但是,结婚还不到半年,小孙和王某就因为感情不和,背着孙某夫妇办理了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价值30万元的房屋归妻子王某所有。小孙在办理完离婚登记后,从“新房”拿出自己的个人生活用品回到了父母家,孙某夫妇才知道儿子离了婚,于是大为恼火。更让他们不能接受的是:儿子竟然把用他们一生积蓄购买的房子给了前妻王某。气愤之下,孙某夫妇把儿子小孙和王某告上了法庭,主张房屋系由其夫妻二人购买,只是用了儿子小孙的名字,房子是借给小孙居住的,小孙没有权利处分该房屋,要求法院确认小孙与王某的离婚协议中有关房屋的约定无效,判令房屋归孙某夫妇所有。

  【案情分析】

  本案的焦点是房屋所有权的确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从上面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对于不动产而言,其权属的确定完全是以登记为条件、以登记簿的内容为依托的,所以在本案中,孙某夫妇使用自己一生的积蓄以儿子的名义购买住房,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使用儿子的名字的行为,在感情上虽然表达了孙某夫妇对儿子的爱,但在法律上,这一行为的结果是孙某夫妇的儿子小孙成为了房屋的所有人。小孙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所以他享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处分其房屋而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故在本案中,小孙在离婚协议中将价值30万元的房屋给了前妻王某的行为,只要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就为合法有效。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孙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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