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交易与法律实务:商品房买卖“问答篇”(19)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0-06-10 14:36) 点击:715 |
房产交易与法律实务:商品房买卖“问答篇”(19) 37、房产证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如何处理? 房产证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应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房产证即为登记机关颁发给权利人的证明其享有不动产所有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而不动产登记簿则是登记机关对不动产权属和内容进行登记的载体,二者原则上应一致。但当二者不一致时,应当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为准。也就是说,尽管房产证也具有证明房屋所有权的证明效力,但其证据效力要低于不动产登记簿。这里也给买房人提了个醒,假如您要购买二手房,建议您除了要查看出卖人的房产证外,还要到房产登记机关查看一下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与房产证一致,如果二者一致,证明出卖人所述真实,购买这套房子至少不会出现权属上的纠纷。如果二者记载不一致,又没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登记错误,建议您最好不要购买这样的房子,以免陷入纠纷。 38、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享有何种权利?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所谓更正登记,即不动产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发现不动产登记簿登记错误或疏漏而进行改正补充的登记。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不动产物权的公示主要是通过不动产登记簿体现出来的。一般而言,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物权情况与实际的物权情况是一致的,但无论登记机关采取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都不可避免的会出现登记错误或者遗漏的情况发生。为了及时消除因登记错误或遗漏而造成的登记权利与真正权利不一致的情形,有效地保护真实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了更正登记,该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允许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在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时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39、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而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享有何种权利?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而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所谓异议登记,是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更正登记时,在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上有关权利主体、内容的正确性提出不同意见的登记。其功能在于可以高效快捷地暂时切断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保护真正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但异议登记使得不动产物权的权属处于不稳定状态,因此法律对于异议登记进行了必要的限制,如要求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起诉;申请人应赔偿因异议登记不当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等,这些都将促使申请人及时、妥当的行使权利,避免物权长时间处于不稳定状态或者申请人滥用权利可能给权利人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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