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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年轻律师的信:慎重选择偶像(2)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0-06-10 14:04)    点击:731

致年轻律师的信:慎重选择偶像(2)

  曾有人请我为杰弗里•科万(Geoffrey Cowan)关于丹诺的新书写一篇评论。这位作者对他书中的主人公充满了同情,在他列举的案件中,大公司不惜重金收买判定工会有罪的裁决,丹诺为了与这些公司平等竞争不得不行贿。这无法说服我。无论动机如何,行贿陪审员的铁证使丹诺永远与律师的偶像无缘。即使是为了与对手公平竞争,也没有任何道理去玷污法律制度。

  在他的书中,科万写道,法学院并不传授行贿这样的技巧。对于这一点,我在评论中对此表示赞同:

  我们之所以不在法学院里教这样的技巧是因为它们不应是律师使用的手段。它们事实上也许是革命者或其他体制外人士使用的手段,他们为达到目的甚至可能通过革命的方式使其正当化。但作为从事法律工作的律师,无论面对怎样的挑衅,都不能运用这样的手段。律师可以去抱怨、揭露或者谴责对手的腐败行径。甚至只要理由正当,对方的行径的确令人愤慨,他可以改行成为一名革命者。但律师就是不能为了赢得正义而以律师的身份干起腐败的勾当。如果丹诺果真像科万确信的那样跨越了这条鸿沟,那么他便不配笼罩在头上近一个世纪的光环。在了解到丹诺的污点后,我们这些长久以来将其视为英雄的人难免失望,但是,残酷的历史真相永远比带有浓重感情色彩的圣人传记更有分量,哪怕主人公是为数不多的律师出身的法律圣人。

  然而,这些文绉绉的话语还是掩盖了一种不愿言说的失望,甚至是悲伤。与《卡萨布兰卡》里那位听说里克酒吧里有赌局便故作惊诧的警长不同,我可是实实在在地深感震惊。这种情绪持续了好几周。丹诺欺骗了我,让我以他那样的律师为榜样,这使我深受折磨。尽管丹诺早已辞世,但我对他的怨恨还是那样真切,那种感觉就像怨恨一个背叛了自己的密友或恋人,久久不能释怀。

  后来,当我得知其他偶像也大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瑕疵时,我就不那么情绪化了。幻灭的过程是缓慢的。当发现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在给朋友的私人信件中所阐述的价值观是何等恐怖时,我并没有立刻感到失落。他赞成对“低能儿”实施绝育--甚至可能是谋杀。霍姆斯在信中同意处死“任何不合格的人”,并且“将经检查不合格的婴儿杀掉”1。在承认强制绝育法律的合宪性时,他赞成对一个被误认为“低能儿”的女性实施绝育手术。按照霍姆斯确立的这个先例,成千上万的人们被实施绝育手术,而他们中有许多人是被误诊的。甚至连纳粹也引用过该判决用以支持他们的种族优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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