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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真正的律师那样去工作和生活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0-06-08 08:47)    点击:800

  我时常认为,如果一个人应该做什么而不去做,那么他就有可能去做一些他本不该去做的事情,反之亦然。如果这个观点用到某个人的社会角色上,我看也是成立的。这就说到律师,如果一个律师不去好好钻研法律,不去提高执业素养和专业技能,甚至也不能够按职业的起码要求服务当事人,那么要么他就不再做律师,要么在他的执业生涯中就可能无所作为、举步维艰。当然也还有另一种可能,那就是通过搞关系、走后门,或者通过所谓的与相关关系人或法官“勾兑”的方式去承揽业务,又通过此类的方法去办理业务。更有甚者,则是赤裸裸地欺蒙当事人,或者利用仅有的一点法律知识,直接干一些违法违纪的事情,以从中获得高风险的非法回报,这方面的例子也不少,今年深圳有个名叫范赟的律师,竟然采用伪造法院判决书的手法,把本已调解结案属于他代理的当事人的赔偿款20多万元据为已有,干的就是此事,结果他本人被检察院逮捕,给律师界甚至律师业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其实现实中我们律师就分这么几类,即一类是注重法律的精通和执业素养及专业技能的提高,并且一以贯之、不遗余力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有一次在法庭上,对方律师代理的是向银行借款的被告当事人,证据事实再清楚不过,这位同行不仅对借款合同的条款,付、收款凭证和清单,借、贷双方来往函件等涉案各项进行了一丝不苟的质证,而且还对其出具的一份利息计算清单反复理论,其实该清单与银行所计算的利息也就相差2000多元,最后要求法院指定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复核,致使法庭责双方之后再次质证。事后我对这位同行说,你的当事人欠银行3000多万元本息,现在都要破产了,你还给他争这2000多元。同行说,不在于钱多少,涉及的是我有没有尽到职责。我看这个同行就属于这类。另一类是注重关系门道,即为了拉案源,不惜屈就当事人,吹牛拍马,甚至把律师费当作回扣分给当事人或关系人。又为了办案,百般拉拢法官和相关部门人士。这一类在律师当中为数不少,举例都是多余的。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律师中有一部分同行精于此道,长此以往,已然变得非商似商、非官似官,到头来是似律师非律师。当然也还有一类是前两者俱备的,即既重视法律和技能修养,也重视关系后门的。最后一类则是如前所述,靠偏门、靠欺蒙甚至靠违纪违法维持执业的。

  为什么同操律师职业,竟有如此之大的差距。这就说到律师的职业价值观。仅仅把法律职业当作谋生的手段,自然就把赚钱维持和改善生活放在首位。而想通过律师职业发财致富者,或者不满及不安于些许辛苦律师费维持者,看重的则可能是如何把钱赚得又多又快,搞关系、走后门既有可能打赢官司,又有可能赚到更多的钱,何乐而不为呢?况且目前的法制环境之下,有些时候坚持依法办事远不及关系后门来的便捷。发富心思更为迫切且没有关系后门或连关系后门也想省去的,则有可能靠偏门和欺蒙混活骗财。唯奉律师职业为人生理想之追求、以及将此职业追求合于法律要求与行业进步、及于将当事人权益置于职业之本者,才可能具备律师职业价值观中应当具备的职业素养和职业良知,才有可能在心目当中有一个真正律师的形象树立,也才有可能象一个真正的律师那样去工作和生活。

  这就是说,在律师的执业生涯当中,律师的职业价值观将决定他成为一个什么样的律师,甚至还决定他象不象一个律师,象不象一个真正的律师。而在律师的职业价值观当中,律师的职业精神又是第一位的。所谓律师的职业精神,就是律师自身定位于依照职业理想、职业素养、职业技能、职业伦理、职业服务水准乃至职业品行修养等等,而应具备的职业理念和思想,以及可以按照该理念和思想一以贯之的执业实践活动。大体说来,我以为律师的职业精神包含以下几个不可或缺的方面:第一,律师的职业法制精神;第二,律师的执业素养和专业技能;第三,律师的专业与忠诚服务;第四,律师的品行和礼仪修养。

  为什么说包括以上四个方面的律师职业精神是第一位的?先说律师的职业法制精神。顾名思义,我们说律师是法律或法学之师应该是可以的,不管哪个国家的律师,首先通过法律资格考试都是必须的。我们说律师的职业法制精神,首先是说律师必须精通法律,并且在执业活动当中贯穿着不断学习和钻研的精神,以能在其执业活动当中对法律法学运用自如。因为律师的主要工作就是通过解释和运用法律来办案和从事相关法律业务,如果律师不精通法律法学,或者在通过法律资格考试后再也不学习钻研法律,那么他就不可能很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也就是说,他不可能真正办好当事人委托的案件或法律事务,即便凭侥幸或通过关系赢了官司或达到目的,也会在法律的运用方面留下缺陷。更不要说因为不能正确或准确运用法律而导致案件败诉或委托人受损的后果,实在应该作为一个律师的真正耻辱。其次是说律师应当具备尚法精神,即尊重法律、崇尚法律、甚至信仰法律的精神。法律既是律师职业的基础,也是律师职业的依据,更是律师职业的靠山。没有法律,就不需要律师,无视法律,就是律师对自身存在的直接否定。只有尊重和崇尚法律,才是对律师职业价值的肯定。现实生活当中有的律师总喜欢讲法制不健全,甚至跟当事人讲不要什么法律,我有关系就行,殊不知这种说法是很要不得的。不管是因为不懂,还是因为不愿,只要当律师和法律产生了距离,其结果不只是对法律的无视,也是对律师个体和群体的自贱。

  作为律师,其法制精神应当与其他法律工作者和社会民众的法制精神有所不同。其法制精神的特点是他应当善于用法律知识和法律语言来表达和分析案件,并能运用法律解决所及问题和困难。有人说,在律师眼里,空气都应当是法律的,这有点夸张,但也是职业的说法。律师的一项基本功就是涉案各项都能找到法律名称、诠释法理含义,甚至于对其现状与发展都可以进行权利义务分析,并提出法律意见。另外,律师追求的法律正义更多是具体案件中的程序正义和实体应用正义。在律师眼中,法律是具体的,法制精神应当在此基础上贯穿于每个案件、每个法律事务当中。

  现实生活中,不仅有时关系后门来得比依法办事管用,而且有的时候,合法的目的还要通过不合法手段予以实现,这也成为了很多律师轻法律而重关系的理由。照我看,即便如此,作为律师,也应当集体倡导一种职业法制精神,因为如果我们迎合这种现实,那么这种现实就更有可能大行其道,其结果只能是让律师职业越走越窄,倘若律师群体不具备一种基本的职业法制精神,那么律师整体的生存空间就没有了,律师的集体尊严就没有了,又如何谈得上每个律师的存在价值和发展前景?

  其次说律师的执业素养和专业技能。我们律师和其他行业乃至其他法律工作行业最大的区别是什么?最大的区别就在于运用法律解决问题和困难,或者提供解决问题和困难的有效方案之特有方式和方法。这就是律师的专业素养和专业技能。假如其他行业的人也同样能解决当事人的问题和困难,抑或律师面对一个或一系列法律问题束手无策,直至律师不能够在执业活动中培养造就成解决法律问题的基本素质和技术能力,那么当事人就不需要聘请律师了,律师就失去了存在和发展的价值。律师的专业素养和专业技能是律师生命力之所在,社会对律师的需要和进一步需求也正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基础之上。因此我们说,律师的执业素养和专业技能实在是做好一个律师、也是衡量一个律师具不具备职业精神的必备条件。

  并不是所有的律师都具备了执业素养和专业技能,有人看不到它对于职业生活的现实和长远意义,有人能够看得到,却不愿意在这方面下功夫学习和实践,也有人是因为途径和方法不对,在做了很长时间的律师后,其专业素养和专业技能仍然没有提高。所以我们看到有些律师和一般人没有太大差别,在他身上看不出有什么样的行业特征和专业水准。实际上我们律师界目前短缺的就是这么一种行业标识和专业精神,这对行业之生存和发展实在是一种很可悲的事情。造成这种情形的原因,与我们的行业宣传和引导也有很大的关系,我们在宣传律师时,宁愿更多着力于宣传某个律师是一个好人,也不愿意去宣传他专业素养和技能杰出的一面,哪个律师做了好人好事,哪个律师扶贫助困,不但业内内兴师动众,业外媒体也争相报道,但很少听讲业内和业外媒体大张旗鼓地宣传和研究专业技能的出类拔萃者。当然不是说律师的好人好事不要宣传,只是对律师来说,做一个好律师比做一个好人要重要得多。

  再次是律师的专业与忠诚服务。律师是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与其他服务行业不同,律师提供的是法律专业服务,其服务的专业性就体现在充分运用法律的实体和程序,以及全面展开其专业素养和专业技能,及时、准确、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和方案,实现为当事人排忧解难以及利益合法化和最大化的委托目的。除此之外,律师提供的专业法律服务还必须做到忠实、忠诚,比如及时如实地向当事人告知代理事务和代理工作的情况,严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谋取关系到代理事项或代理标的当中的任何利益,在代理过程中不得损害委托人的权益,依时出庭、据理力争、尽心履职等等。如果一个律师提供不了或者不愿提供以上所讲的专业和忠诚服务,那么也不能算是一个合格的律师。

  最后是律师的品行与礼仪修养。我们常说到律师的人格魅力和基本形象,讲的就是律师品端形正、言谈高雅、行止得当。如果一个律师常为自己若干些许小利与他人斤斤计较、争斗不休,或者夸夸其谈、言而无信,或者开口脏话、举止粗蛮,或者阴阳两面、对他人、对同行非伤即损,或者搅浑逐浊、唯恐天下不乱又唯恐利而不取,等等言举形状,我们能说他还有作为律师的人格魅力和所谓形象吗?当然,律师的品行和礼仪修养应该是与职业形象要求相统一的,说得直接一些,律师的品德和言行举止应该与律师职业相呼应、相对称,应该带有相当的职业色彩并符合职业的内在和形象要求。

  以上讲的就是律师职业精神的几个方面,我的观点是,要做好一个律师,律师的职业精神是首要的和必须的,并且以上四个方面相辅相承、彰显勿缺。具备了这几个方面的素质和精神,并且身体力行,我们才可以象一个真正的律师那样去工作和生活。

  顺便提及,目前律师界确实存在着律师不象律师的情况,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律师把自己当商人、当官场中人、当中介人、甚至当作民间或社团官僚这样一些情形。我的意见,只要我们还是律师,即便我们还有其他许多选择,那么我们首先要做好的就是一个律师。有一次我问上海的朱宏超律师:作为全国律协的副会长,你最大的感想时什么?朱律师说:我首先是个律师,而且我就是个律师。朱宏超律师此言,值得我们体会。

  鉴于以上所说主要为业内交流探讨,我宁愿把它当作是我的一点感观和感想,而非什么高谈大论,目的是为了引起同行的若干思考,乃为一个行业人的本份关注,因而对于其中主观和疏于严谨之种种还请同行们在初衷上能包容,在水平方面多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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