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流程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0-06-07 11:44) 点击:896 |
一、立案 (一)刑事立案的条件 1、事实条件,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2、法律条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刑事立案的材料来源 1、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自行发现的; 2、报案; 3、控告; 4、举报; 5、自首。 (三)刑事立案程序 1、侦查机关将立案材料受理、审查后: A、立案,进入侦查阶段; B、不予立案。 2、决定自诉: A、聘请律师,代理人; B、向法院起诉: a、裁定驳回; b、自行和解; c、撤回起诉; d、进入一审。 二、侦查 (一)侦查措施 1、经常性侦查措施,如调查询问、摸底排队、勘验检查、搜查扣押、查询冻结、侦查试验、侦查辨认、刑事技术鉴定等; 2、紧急性侦查措施,如追缉堵截、通缉通报、控制销赃等; 3、强制性侦查措施,如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 (二)侦查终结 1、起诉; 2、不起诉; 3、撤销案件。 三、审查起诉 (一)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审查结果 1、提起公诉,进入一审; 2、不起诉。 四、一审 (一)检察院起诉 (二)法院立案庭进行立案审查 十五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1、不符合立案条件的退回检察院补充资料,补充材料符合立案条件后排期开庭; 2、符合立案条件的排期开庭: A、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 B、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并保护其辩护权利的行使; C、将开庭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前通知检察院; D、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在开庭三日之前送达; E、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的时间地点。 (三)开庭审理 1、适用简易程序,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结; 2、不适用简易程序: A、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人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B、法庭调查: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就指控事实发表意见,讯问被告人,审查核实证据; C、法庭辩论: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辩护,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D、被告人就指控罪行进行最后辩护和最后陈诉的活动; E、合议庭全体成员共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进行全面的评论。评定并作出处理决定的诉讼活动。 (四)合议庭合议进行裁决 (五)一审判决效力 1、被告人不上诉且检察机关不抗诉,则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移送执行机关; 2、被告人上诉,进入二审程序(收到判决书5日内); 3、检察院抗诉,进入二审程序。 五、二审 (一)立案 1、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有误,提出抗诉; 3、法院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或抗诉材料和卷宗,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 (二)审理 1、上诉的判决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提讯被告人,与被害人一方谈话; 2、开庭: A、通知: a、提前10日通知人民检察院阅卷; b、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到庭时间,地点,承办人。 B、审判庭开庭审理: a、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b、宣读上诉或抗诉理由,全面查清事实,核对证据; c、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对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d、被告人最后陈诉。 C、合议庭评议,做出裁决: a、维持原判; b、改判; c、发回重审。(三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的六个月)。 D、宣判:判决,裁定产生法律效力; E、若是维持原判或改判则: a、检察院抗诉; b、申诉; c、死刑复核程序; d、程序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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