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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中国政法大学毕业

198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8年起从事律师职业

律师执业证号11101198910612782

现任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高级合伙人、原再审申诉暨死刑复核法律事务部主任,盈科第一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盈科第一届党总支委员

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联合导师

现任第一届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委员

2011年被授予“北京市百名优秀刑辩律师”荣誉称号

(http://www.bj148.org/jflfw/ztbd/xbls/index.html)

2012年入选法律出版社编著的《中国刑辩大律师》

《中国网:时代先锋》“以党员律师的名义担当起正义的责任”

——访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再审申诉暨死刑复核法律事务部主任 车行义律师

(http://big5.china.com.cn/fangtan/zhuanti/sdxf/2012-05/17/content_25408596.htm)

《法律教育网》“刑事案件二审辩护技巧”

(http://www.chinalawedu.com/new/23180a23182a2010/20101221lifei9230.shtml)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最高人民检察院《方圆律政》“融资性不动产诈骗犯罪的认定”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990d0dc0100zrrp.html)

车行义律师执业近25年,办理各类案件数百件,沉淀、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

车行义律师的执业理念:做人,做好人;做律师,做好律师。

车行义律师亲自办理的部分大案要案及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一、刘某因运输毒品(海洛因1735克)犯罪,一审被判决“死刑立即执行”,担任其二审的辩护律师。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刘某因此成为该市三年来类似案件改判第一人。

二、浙江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因合同诈骗犯罪,一审被判“无期徒刑”,担任其二审的辩护律师。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发回重审”,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何某无罪释放。

三、办理北京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因涉嫌挪用资金【134万元】犯罪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依法提出了丁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的辩护意见。北京市某区检察院予以采纳,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四、担任上海职业证券投资人郭某因涉嫌挪用资金【200万元】犯罪一案在侦查阶段的律师。依法提出了郭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的法律意见。此案经检察院审查后,认定郭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遂将对郭某的强制措施由羁押改变为取保候审,数月后解除了取保候审。

五、担任清华大学工程物理系硕士研究生郏杨斌侵犯商业秘密、诈骗一案在审查起诉和一审阶段的辩护人【二审辩护人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周光权教授担任】该案收录在由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教授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国疑难刑事名案法理研究(第一卷)》。

六、担任辽宁锦州陈某被控“具有杀人恶念”“心狠手辣”“不计后果”故意杀人一案的辩护人。提出了案件定性不准确,三名被害人具有严重过错等辩护意见。案件最终由市检察院移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区法院对陈某判以缓刑。

七、担任由某省检察院反贪局直接督办的吉林省著名民营企业家郭某涉嫌行贿、虚报注册资金犯罪案的辩护律师。在认真仔细地分析、研究了近1000页的案卷材料,先后会见了被告人,旁听了相关的袁某受贿案的庭审,调取了相关的张某受贿案的判决书,从中挖掘出案件的突破点。在此基础上,完成了近万字的辩护意见。法院对被告人郭某数罪并罚判处一年零三个月。此时对郭某的羁押已经长达一年零三个月,郭某即被释放。

八、在广东省四个法人和四个自然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偷逃税款433万余元一案中,担任被列为首位的广东某公司副总经理张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律师。关于张某本人及其所在公司在本案中的作用只是帮助和协助的辩护意见被采纳,检察机关对张某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九、深圳市某公司董事长被控系该公司逃税1600余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担任其辩护人,提出了其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目前案件尚在审理之中。

十、担任深圳某青年贩卖、运输毒品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辩护律师。目前案件尚在复核之中。

十一、作为律师团成员,与盈科律师同仁共同担任被媒体称作“中国最大肾脏买卖案”【涉案被告人16名,摘取肾脏51枚,赃款1000多万元】当中的主要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目前案件尚在办理之中。

十二、参与办理浙江贾建军、陈东讯等39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案件中,与贾建军、陈东讯同为“股东”的何新樟的会见、申诉及辩护工作。

十三、浙江省温州市乐清9家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被勒令每人交纳几十万元至一百余万元不等的“暂扣款”。担任其代理人向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控告。最终,“暂扣款”得以退还。

十四、担任唐某因组织卖淫罪被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案的代理人。

十五、担任北京市某律师涉嫌职务侵占犯罪的辩护律师。提出了起诉书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被告人的行为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犯罪的辩护意见。

十六、担任广受媒体关注的“将高考落榜生送进军校,将来转为部队正式干部”的许诺,涉嫌诈骗全国25个省、市,140余名家长1900余万元一案中范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

十七、担任某省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大工程项目总指挥冯某涉嫌受贿案的辩护律师。对冯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

十八、担任东北某钢铁集团公司所属供应公司原总经理李某在反贪局侦查阶段的律师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

十九、担任河北秦皇岛姜某涉嫌合同诈骗(金额160万元)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律师。提出了姜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犯罪辩护意见。此案在公安部经侦局、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检察院的督促下,某市检察院认定姜某涉嫌合同诈骗证据不足,作出了取保候审的决定。后该案由某市公安局撤案。

二十、担任北京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会计、出纳等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会计武某的一审辩护人,武某被某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二十一、在被控“购买、涂改配额证走私进口棉花”偷逃关税7000余万元的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中,担任上海某公司董事长商某的辩护人,提出了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同时,对海关查封、扣押的多套房产等财产提出系商某及其他第三人合法财产的申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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