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诉
(为冤死在看守所年迈76岁老父伸冤)
孙树旺,男,43岁,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杨税务乡前南昌村(系被逼至死人孙祖余之子)
孙彩平,女,48岁,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北史家务乡连庄子村(孙祖余之女)
孙彩霞,女,50岁,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北史家务乡古县村(孙祖余之女)
案 由
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冀刑申字第341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冀刑三终字第56号及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廊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及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46条,第18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冀刑申字第341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冀刑三终字第56及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廊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及判决。重新依法秉公再审,并判令被告孙祖余无罪。
二,依法追究本案原主审法官,徇私枉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重证据,故意偏袒原告,只听一面之词,单凭一份假口供,草菅人命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口供与审讯录像完全不符;2013年5月17日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讯录像公开听证,审讯录像中孙祖余说在玉米地里把施红霞勒死的,而讯问笔录中说在棉花地。审讯录像中孙祖余说在自己家带来的麻绳,而讯问笔录中说在死者施红霞自行车上解下来的尼龙绳。审讯录像中孙祖余说用绳子做成的双股活套勒死施红霞,而公安的现场勘察中写明施红霞颈部有两股尼龙绳缠绕三圈。
二、一审主审法官说口供与现勘查场吻合,这就是定案的证据。2007年1月18日孙祖余病重住院,在病房周克维律师和另一名杨律师在看守所民警在场的情况下给孙祖余录的音。周克维律师问孙祖余你怎么承认你杀的人,孙祖余说公安熬了他三天三夜,说是你也是你,不是你也是你,律师又问他,你口供怎么承认的,孙祖余说“那是公安自己写的,我都不知道写的什么”。为了证明口供的真实性,请省高院与执法部门做一次现场模拟实验。(这盘音像带已交到立案二庭焦燕平法官)。
三、本案中证人证言没有人能证实孙祖余到过案发现场,案发现场没有孙祖余作案的任何证据,遗留物质,技术鉴定。
四、2006年6月30日省高院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中院重新审判。2007年5月11日省高院以人死为由,终止审理。请省高院拿出一审法院提供的新的证据。(注:省高院两次裁定相互矛盾,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被告人死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终止审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宣判无罪。)
申诉人:孙树旺 孙彩枝 孙彩霞
孙彩平 杨风侠
你好;我是廊坊市安次区杨税务乡前南昌村人,我叫孙树旺,联系电话;13011480483,13832613718.
2005年,8月 我父孙祖余 74岁,被廊坊市安次区公安刑警以强奸杀人带走,公安给我父做了一份假口供,没有我父杀人的任何证据,遗留物质和技术鉴定。于2005年10月报送检察院,检 察院于2005年11月,单凭一份假口供,提起公诉,廊坊市中级法院于2006年 1月做出(2006)廊刑初字第15号判我父死刑,2006年6月河北省高院(2006)冀刑一终第255号, 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还重审,廊坊市中级法院没有补充任何新的证据,单凭一份假口供于2006年10月再次判我父孙祖余死刑,(2006)廊刑初字第104号,河北省高级法院在二审审理期间我父死亡,省高院以人死为由终止审理,(2007)冀刑三终字第56号,(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在审理期间,被告人死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终止审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宣判无罪)。2 008年10月审讯我父孙祖余 的录像出来了,2009年10月在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不敢调取审讯录像,因为审讯录像与口供完全不符,在我们追 的紧的情况下于2010年一纸驳回申诉,2012年10月8号至今,我们一直在省高院门前闹,要省高院拿出我父杀人证据,2013年5月17日廊坊中院以听证会的形式把审讯录像公开,有听证会笔录。省高院院长一直不敢面对我们,2013年12月10 日省高院派廊坊中院主审法官和省高院主审法官接待我们,他们什么也解答不出来,还是单凭口供与现场吻合定案,我们说现在审讯录像出来了,你们怎么解释,廊坊中院法官说,当时他判案的时候没有审讯录像,往后什么话都不说了,审讯录像已提供省高院,2013年11月29日省法院在河北青年报上发布做到发现一起,及时查处一起,追究一起,让制造冤假错案的人真正付出代价,2013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26条,对确有冤错可能的控告和申诉,应当依法复查。原判决,裁定有错误的,依法及时纠正。这是一起人为的冤案,在公检 2013年12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