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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历经中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最终成功维权的劳动争议案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12-04 03:17)     点击:814
   笔者刚刚代理完毕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也是属于用人单位不断"变脸"、制造多个关联企业的情形,劳动者之前未委托律师代理,在一审判决极为有利的情况下,二审庭审中劳动者错误举证,导致对其有利的一审判决被二审法院改判,本来已看见曙光的维权成果顷刻全无,劳动者十分不明,为什么自己只是讲了事实,却遭遇如此糟糕的结果,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劳动者找到本律师,希望律师站在专业的角度帮其扭转不利局面,律师接受委托后,重新寻找代理思路,该案在律师代理后又经一审判决(对劳动者诉讼请求没支持)、二审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最终成功维权的艰难之路。
    本案一波多折,一审中法庭未批准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并对代理人提出的疑点证据视而不见,作出了错误的判决。二审审理中,代理律师据理力争,最终二审法院以一审法院在程序上存在瑕疵,且从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裁定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案子被发回重审后,鉴于二审法院就认定劳动关系方面已作出明确裁判,案件在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后,最终调解结案,劳动者如期拿到了赔偿款,自此一起历经四年、波折不断的劳动争议案件终于圆满地划上句号。
    附:上诉状
                                                  上 诉 状

    上诉人:项**,男,壮族,19**年*月**日出生,住广西**县**镇**村。
    被上诉人:广州市**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地址:略,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上诉请求
    1、撤销广州市**区人民法院(200*)*法民一初字第****号判决。
    2、依法改判由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工资7750.47元、加班工资12045.88元、拖欠工资和加班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4949.08元和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2474.54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6659.17元、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6659.17,以上各项合计40538.31元。
    3、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的审理在程序上存在错误。案件由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后,没有相应增加举证期间。
2009年2月19日,上诉人被告知案件由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按照法律规定,法院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或将已指定的举证期限基础上补足30日,本案中,上诉人收到案件由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通知的当日,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但一审法院告知举证期限已过,在上诉人提出质疑后,经办法管又推说没有必要让**出庭作证,现有证据已经能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事实等等。
    二、上诉人提供的所有证据与一审法院收集到的另一案证据相互印证,并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
    1、众所周知的原因,上诉人《转正申请表》、《员工转正考核表》、《辞职申请表》、《离职人员交接清》、《员工离职结算工资表》及《考勤卡》等原件都在被上诉人处保管,上诉人只能留存复印件,因此上诉人不能提供原件在情理之中,但上诉人可以提供足以补强上述证据的其他证据,包括案件关键人**的证人证言,为查明案件事实,一审法院无论是依申请还是依职权都应依法传唤姚通这一关键证人出庭作证,但一审法院却莫名其妙地予以回避。
    2、关于"中行番禺繁华路支行转账单"
    该份证据记载的是"梅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发报表",从代发报表的名单中,2007年11月12日报表中第七个人是"陈*",该人是广州市**投资有限公司总经办的员工,这一事实可在(2008)*法民一初字第****号案查证(见陈*的证人证言),该份证据与这份代发报表证据环环相扣,证明了项**与广州市**投资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以及2008年11月、12月两个月份的工资由梅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广州市**投资有限公司发放的事实。
    综上所述,**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上存在瑕疵,故请求贵院撤销**区人民法院(2008)*法民一初字第****号判决,并依法改判由广州市**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给上诉人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0538.31元,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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