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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狼曹春风谈:毒品犯罪辩护三步法之定性辩护(4)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05 11:50)     点击:319

作者:草原狼曹春风律师

 毒品犯罪辩护三步法之定性辩护(行为类型定性和毒品品质定性)最核心的问题还是从行为人实施行为的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来界定和评价。因为,本人一贯坚持一元两层规范论的犯罪论体系的刑法观点。因此,对任何一个行为是否归罪均坚持从客观到主观的定罪路径,对行为先形式判断,然后再做实质判断最后来确定该行为是否具有可罚性,毒品犯罪也不例外。行为人实施涉毒行为的主观要素很多,比如牟利为目的、主观明知(其中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共同犯罪的意图联络等;客观要素也很多,比如亲手实行、间接实行、居间行为、代购行为等等。下面几个问题还是围绕常见行为人的涉毒行为进行评价:

一、常见的行为人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与代购行为之间的区别问题

我认为,尽管刑法理论界对我国目前法秩序是否统一的问题争议不断,但是,作为法律术语在文义解释上所适用的方法和标准应当是相同的。居间行为,在《合同法》上的概念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从这个意义上讲,引申到毒品犯罪领域,就可以解释为行为人不拥有毒品,也不会因为自身的非法目的而向他人购买毒品,仅仅是在贩毒者和购毒者之间传递信息、联系或者促成贩毒者和购毒者达成毒品交易的行为。而代购行为则是接受委托人而实施的向贩卖者购买毒品的行为。两者的典型区别就是代购者本人接受委托后是接触或者占有毒品,居间者只提供信息而不接触或者占有毒品。

二、常见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与贩卖毒品罪的区别问题

我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界定两者的区别

1、  行为人的行为客体不同。什么是毒品?什么是制毒物品?《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都有明确的规定,这里不再赘述,也就是说,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行为客体是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而贩卖毒品罪的行为客体是毒品,而其中绝大多数是对易制毒物品进行物理或者化学加工而成的。当然,两者所侵害的法益是相同的,都是侵害了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制制度。

2、  两者在构成要件的核心要素即对行为人的责任身份上不完全相同。主要是对自然人的责任能力要求不同。前者要求行为人的责任年龄必须达到16周岁以上,而后者则年满14岁即可。

     (以上两个问题的提出,是网络中青年律师在微博私信中对草原狼我的咨询,我所做的回应,观点很可能有偏差,望不吝赐教。公益使用,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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