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十余年,法律知识全面,经验丰富,实践操作能力强,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较高的诉讼技巧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先后在法律服务所、法院实习和工作多年,后辞职在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做专职律师,是一名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型的专业律师。为了进一步学习先进的律师执业理念,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和法律服务水准,2016年到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做合作律师,开启了工作中学习、学习中成长、成长中学以致用的模式。本律师具有较强的分析、沟通、协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尽可能为当事人争取更多的合法利益,保障大中小型企业客户经营决策的实现及日常经营管理的顺利运行。执业至今办理了大量民事诉讼非诉讼(含常法和公司法务)、刑事辩护、刑事代理案件,灵活运用法律思维和非法律思维处理各类纠纷,尤其是非诉讼解决纠纷方式的运用,为当事人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损耗,得到当事人的首肯和满意。典型案例: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刑初3477号诈骗罪:诈骗金额21万余元,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案件审理期间生孩子,判决后裁定监外执行)2、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1302刑初1369号污染环境罪(叶某的辩护律师,适用了缓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叶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含铬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严重危害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予惩处。判决:被告人叶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1刑初836号(刑事代理,庭审中受害人得到了赔偿)被告人金某某因琐事将王某某打伤,一直拒绝道歉。在庭审中,被告人表示认罪,还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向被害人表示道歉,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同时,为表示赔偿的悔罪态度已向法院缴存代管款55000元。受害人的损失得到了弥补。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6刑初269号寻衅滋事罪(范某某辩护律师,范某某适用缓刑):法院认为,被告人栗某某、范某某共同随意殴打被害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被告人栗某某、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两名被告人系初犯,无犯罪前科,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其中,根据被告人范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可以适用缓刑。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判决:一、……二、被告人范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5、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8)鲁1302刑初1735号贩卖毒品罪(贩卖甲基丙胺,判决九个月):本院认为,被告人XX明知是毒品仍然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X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判决:被告人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2019年2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