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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刘秀琴简历

刘秀琴,女,现在45岁,1965年12月31日出生于通辽市,毕业于内蒙古民族师范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高级教师资格。现住:内蒙古霍林郭勒市富华苑小区,现执业于内蒙古华粹律师事务所,律师资格证号:159865120092  律师执业证号:150797120123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号:0021815 通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编号:041

联系方式:手机:13947520587 电话:0475-7952100

传真:0475-7952186电子邮箱:hc2352644@163.com QQ:715355037

简历:

1985年-1989年在内蒙古民族大学政史系学习,获大学本科学历和法学学士学位。

1989年7月-1992年3月,内蒙古霍林河矿务局第一中学教师

1992年3月-1998年5月,内蒙古霍林河矿务局第四中学教师1998年5月-至今 执业于内蒙古华粹律师事务所。

2010年5月受聘成为通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2002年开始受聘在通辽市最大的国有企业—内蒙古霍林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现任法律股权部高级主管),并兼多家公司法律顾问,擅长公司诉讼和公司非诉讼法律事务。)

2009年12月她撰写的论文《浅谈企业管理者如何发挥法律顾问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在全国性专业刊物《法制与经济》2009年第12期上发表。

2010年2月她撰写的论文《仲裁是解决企业纠纷维护企业利益的有效途径》在全国性专业刊物《法制与经济》2010年第2期上发表。

刘秀琴从事律师工作的同时,更多的是在内蒙古霍林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霍煤集团公司)从事常年法律顾问工作,主要擅长的也是法律顾问的各项工作,主要业务范围包括:代理诉讼和非诉讼,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重大合同的审查、谈判、起草和履行监督;办理公司工商登记和工商执照年检;编撰各种规章制度;制作各种法律文书等。

一、多次代理霍煤集团公司办理重大疑难案件,主要有:兴华造纸厂李XX等11名职工诉集团公司要求给付经济补偿金再审胜诉案;王丽欣劳动争议再审胜诉案;付XX诉集团公司联合办学违约再审胜诉案;电力宾馆追加集团公司为第三人案;太阳液化气公司欠款执行案;左XX工伤请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案;李XX要求一次性安置费和生活费案;京霍印刷厂清算案等案件,都获得胜诉有效地维护了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代理霍煤集团公司注册设立子公司

作为集团公司的法律顾问,几年来,她主要办理了霍林郭勒天祥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霍煤通顺碳素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铝扁锭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银河铝业有限公司等10多个公司的名称核准、公司章程的制定、股东会决议、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决议、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决议、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起草、会议材料的准备,办理设立登记等工作。

三、当好领导政策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起草规章制度和拟定公司文件。

根据霍煤集团公司实际,修改公司章程,起草了《章程修正案》、《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法人授权委托制度》、《担保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关于辅业公司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公司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对源源能源公司的奖励股权的决定》、《召开2005年年度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指导意见》等几十个制度或文件。

四、审查或起草合同及各控参股子公司的章程及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材料。

1、参与了印刷厂资产盘让协议、与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2%股权转让协议、与北方联合电力公司合作开发扎鲁特煤电一体化项目协议书、源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等重大协议的起草、谈判和修改工作。几十年来共审查合同上千份,涉及金额达上亿元。

2、审查了各控参股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文件并提出修改意见数十条,直接参加了东蒙公司、智星公司、泰丰公司、北京中企时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对双兴公司用国有划拨土地出资的违法行为提出了法律意见,得到了公司领导的采纳。

五、普法宣传工作。

1、策划并组织了霍煤集团公司与通辽经委共同组织召开全集团法律顾问研讨会,会后将研讨成果以《会议纪要》的方式发文进行了概括总结,并把优秀论文汇编成《霍煤集团法律顾问论文集》。

2、收集整理了总法律顾问验收材料,协助中电霍煤完成了“四五”普法验收工作的资料整理工作。

六、参与了霍煤集团与中电投集团公司的重组,以及泰丰公司、双兴水暖公司、源源公司的改制重组工作,精通企业的改制重组和股权转让的各项流程,曾制作了多个企业改制重组和股权转让的法律文件。 

总之,刘秀琴在处理各项法律事务工作中,遵守律师及仲裁员的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尽职尽责、严谨细致,深入研究、竭诚服务的工作作风受到了聘用单位的好评。2005年获霍煤集团劳动模范的光荣称号、2006年获霍林郭勒市“四五”普法先进个人的光荣称号、2007年获霍煤集团公司依法治企工作先进个人、2009年被评为内蒙古自治区的“2007-2008年度全区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先进个人”称号、2010年又一次被评为霍煤集团劳动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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