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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种类,合同无效的后果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22 11:35)     点击:324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种类,合同无效的后果

  无效合同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以上是一般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同样适用建设工程合同。

  但是,基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于建设工程无效合同做了专门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了三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四条,规定了两种行为无效: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后果

  合同法58、59条规定,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有:

  1、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2、折价补偿。折价补偿是在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对方当事人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责任形式。

  3、赔偿损失。因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缔约过失责任)。“损失”应以实际已经发生的损失为限,不应当赔偿期待利益,因为无效合同的处理以恢复原状为原则。

  4、收缴非法所得。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取得的财产追缴回来,应收归国家或返还给受损失的集体、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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