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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1352896406bxe 2012-11-14 20:45
男方是贵州铜仁的21岁,女方是广东珠海的23岁,于2012年6月21日在贵州生了一名男婴,同年7月底在男方那边缴纳了社会抚养费有出生证明书和社会抚养费征收收据(但是收据上面只有男方的名字),并且当日上了户口,但是现在在女方这里收到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要求男女双方都要征收,到底需不需要在女方这边再次缴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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