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元江律师简介,男、汉族、山大法学本科,1996年取得律师资格。执业十年,代理案件近千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擅长办理各类案件,刑事、公司法、企业改制、金融方面的业务尤为突出。1997年,即提出行政诉讼中被告主体错误,原告不得撤诉后重新起诉的理论。比1999年10月份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提前2年。同样在1997年,即提出:会计师事务所在注册会计师法颁布以前,出具假的验资报告也应承担赔偿责任,该理论后被最高院司法解释予以确定。2001年,最高法院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司法解释颁布以前,即在诉讼中从企业改制理论方面,提出了关于企业改制各方面的法律问题,其中很多方面被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确定。张元江律师在执业以来勤于学习,勤于思考完成了很多有争议,有影响的案件,刑事无罪案件。是学者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