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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许阿赛律师 执业证号:13101201411459450 南开大学法学学士 广东墨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专门从事涉外婚姻诉讼代理,对于离婚案件中涉及的财产分配、子女抚养权争议、赡养费、精神抚慰金等问题的处理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在调查当事人隐瞒共同财产、作各项财产公证事宜上也非常谨慎细致。由于许律师本人心思缜密的个性深得当时人的信任,不仅在离婚诉讼代理中为当事人解决法律问题,还对婚姻法、涉外婚姻有着自己独特的见解及法律运用。许阿赛律师在深圳广东墨林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结合许律师本人较高的英语水平,在涉外婚姻(尤其是涉及港澳台与大陆人士的婚姻)领域有着专业出色的表现。许律师不仅熟悉中国婚姻法,且对香港、台湾、澳门地区的婚姻法律也十分熟悉,能够很好地运用两地法律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且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和当事人的心理疏导结合在一起处理,尽可能地去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怨恨,充分展示中国涉外离婚律师的风采。 案件经历/专业领域: (1)我国大陆与香港、台湾等地的婚姻法律各有不同: 在香港冲突法中,有确定离婚案件审判权的规则,这些规则指出,香港法院对法域间的离婚案件有审判权的前提是:1)离婚中的任何一方在香港居住,或与香港有实质的联系;2)在进行申请时,妻子在香港居住,并在紧接申请之3年内均在香港正常居住、或已被丈夫离弃而在香港居住;3)双方均在香港居住。台湾法律之有明文规定者,仅见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六八条。该条共有三项其规定要旨如下:离婚之诉,专属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时住所地之法院管辖。但诉之原因事实发生于夫或妻之居所地者,得由各该居所地之法院管辖。夫妻之住所地法院不能行使职权或在中华民国无住所或其住所不明者,准用第一条第一项后段及第二项之规定。夫或妻为中华民国人,不能依前两项规定定管辖之法院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法院管辖。 (2)香港人如何在内地办理离婚? 香港人在内地办理离婚手续必须要做出离婚方式的选择: 1、如果当事人是在内地登记结婚,则可以选择协议登记离婚或者向内地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如果不是在内地办理离婚登记的,则不能够选择协议离婚,只能够选择向内地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3、涉外离婚案件中的管辖原则 如果当事人双方协商不好,那就只能够向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就涉及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3)与失踪外国人解除婚姻关系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涉外离婚案件,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外国人与中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内办理离婚,不论是双方自愿协议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律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而关于案件的管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要求离婚的,应由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国内一方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另外你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该外国人为失踪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所谓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为消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法律通过设立宣告失踪制度,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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