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明珠律师,2004年进入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多年从事劳动工伤、侵权、交通事故和各类刑事案件,常年从事多家企业和工会的法律顾问,成功承办了大量劳动(工伤)争议仲裁诉讼、交通事故案件和刑事案件,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在多年从事劳动法与员工关系管理咨询服务以及劳动用工法律风险的研究、多年从事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以及保险法相关的案件处理和刑事案件的代理辩护,在实践中能充分运用其在该领域娴熟的技能和丰富的经验,能帮助客户建立和完善“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补救”三位一体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
业务范围:擅长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纠纷、侵权、民商事合同、刑事、建筑施工、劳动争议(包括工伤)
成功案例:接受中国某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中国某保险公司与垫江某卫生院的医疗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导致被保险人被迫撤诉后不再诉讼。
1、接受某劳动者的委托,代理其与重庆某建筑公司的工伤待遇案件,成功索赔,赔偿款全部到位。
2、未婚生育子女,子女可否要求不在一起生活的一方支付抚养费?
案情:原告冉某系未成年人,其母冉某与被告李某于2008年同居生活后与李某父母共同居住生活。2009年二人因感情不合分开生活,冉某未成年人与母亲共同生活。2014年,冉某因生活困难,无力独自承担抚养费,要求被告李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律师接受冉某委托后,为其提供了法律援助,以冉某的名义起诉其父亲李某,要求被告李某支付教育费、生活费在内的抚养费。
判决:涪陵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虽然与原告母亲冉某没有结婚登记,但非婚生子与未婚生子享有同等权利,其不支付抚养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第十九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判决被告李某按月支付原告抚养费(按月收入的25%的标准支付)。
律所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黎明大厦二楼(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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