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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东海律师简介

  田东海律师,男,1975年10月出生,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贵州天职律师事务所“金融法律事务部”主任、“刑事诉讼部”主任。

  田东海律师2002年8月至2006年10月期间在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曾先后在检察院的反贪污贿赂局、公诉科、反渎职侵权局等部门工作过(2002年8月至2004年10月,在乌当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工作;2004年11月至2005年12月,在乌当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工作;2005年12月至2006年10月,在乌当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工作)。

  在检察院工作期间,田东海律师曾先后独立办理过“贪污”、“受贿”、“行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运输、贩卖毒品”、“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及煤矿“重大责任事故”等各类刑事案件数百件,积累了丰富的刑事案件司法实践经验。

  在检察院工作期间,田东海律师曾多次被省、市级专案组抽调参与查办在贵州省乃至全国均有重大影响的重大、特大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案件。田东海律师被抽调参与办理的典型案件:1、贵州省原交通厅厅长卢万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偷越国(边)境一案;2、贵州省原省委书记刘方仁受贿案;3、贵州省原副省长刘长贵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3、其他在贵州有重大影响的贪污、受贿案等重、特大案件。

  多年的司法实践工作,炼就了田东海律师沉稳、一丝不苟的办案风格和明察秋毫的办案思维。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后,田东海律师运用在检察院工作多年积累的丰富司法实践经验和自己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并结合各类案件的实际,多次取得了重、特大贪污、受贿、行贿、滥用职权案件以及运输、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煤矿重大责任事故等等刑事案件的成功辩护和多件民事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的成功代理。从业至今先后独立办理了数百件民事、刑事案件和非诉讼案件。

  田东海律师近年办理的部分刑事、民事典型案例:

  一、贪污、受贿、行贿、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一)曾为“贵州省公路局”原“党委书记”周某某等多人重大受贿案(贵阳晚报等报纸曾报道)的当事人之一阚某某“特大共同受贿一案”(受贿金额:1100万元)担任“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一审审判阶段”的辩护人(一审法院:贵阳市小河区法院)。

  一审开庭时,贵阳市小河区检察院指控阚某某与周某某构成受贿罪的共犯,犯受贿罪,并指控阚某某向省公路局的总工程师王某某行贿120万元,犯行贿罪,应数罪并罚。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田东海律师提出:阚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和行贿罪。阚某某主观上与周某某没有受贿的共同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与周某某共同受贿的行为等等观点。同时,阚某某送钱给王某某,不是阚某某的个人行为,是受中铁隧道集团的委托,不构成个人行贿。

  小河区法院最后采纳了田东海律师的辩护理由,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阚某某犯受贿罪和行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法院认为:阚某某主观上与周某某没有受贿的共同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与周某某共同受贿的行为等等观点。同时,阚某某送钱给王某某,不是阚某某的个人行为,是受中铁隧道集团的委托,不构成个人行贿。

  一审法院最后判决:阚某某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二)曾为贵州省思南县“常务副县长”王某某“受贿案”担任一审、二审的辩护人,获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一审法院:贵州省印江县法院,二审法院: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开庭过程中,辩护人进行了无罪辩护,明确提出:侦查机关对王某某进行了特别严重的刑讯逼供,王某某的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且,行贿人的陈述与王某某的供述中对送钱的具体时间、地点、收钱的人物等等均存在严重矛盾。

  (三)曾为贵州省独山县“常务副县长”蒋某某“重大贪污、受贿案”担任一审辩护人(一审法院:贵定县人民法院);

  一审开庭时,针对贵定县检察院指控蒋某某犯贪污罪和受贿罪,田东海律师对贪污罪进行了无罪辩护,提出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一审审法院采纳了田东海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蒋某某犯贪污罪不能成立。

  一审法院判决: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注:蒋某某受贿金额九十多万元);

  (四)曾为贵州省遵义市道真县“住建局局长”王某某“受贿案”担任一审审判阶段的辩护人,获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一审法院:贵州省遵义市道真县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五)曾为贵州省贞丰县“发改局局长”廖某某“受贿案”担任二审审判阶段的辩护人,获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一审法院:贵州省贞丰县法院);

  一审法院以廖某某受贿二十多万元,判处有期徒刑6年。一审判决后,检察院认为量刑太轻,提出了抗诉。

  (六)曾为贵阳市修文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胡某某“徇私枉法罪、受贿罪”担任辩护人,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一审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乌当法院);

  (七)曾为贵阳市公安局小河分局“三江派出所所长”赵某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担任辩护人,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一审法院:贵阳市小河区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赵某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免于刑事处罚。

  (八)曾为引发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8.11”事件的“贵州省黔西县城管监察支队中队长熊某“滥用职权案”担任辩护人,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一审法院:贵州省黔西县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熊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九)曾为贵阳市金阳新区野鸭办事处的保健办主任周某某等人贪污一案担任一审辩护人,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一审法院:贵阳市修文县人民法院)。

  一审开庭过程中,田东海律师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周某某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依法不能成立。

  一审有罪判决后,周某某提出上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十)曾为毕节市清水浦镇太平村的村支书丁某某贪污退耕还林款一案担任“侦查阶段的律师”以及“审查起诉阶段”、“一审审判阶段”的辩护人(一审法院: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一审开庭过程中,田东海律师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丁某某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依法不能成立。主要理由为:第一,侦查机关对被告人进行了刑讯逼供,被告人的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第二,丁某某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因为丁某某只是协助政府对退耕还林政策进行宣传,协助政府对土地进行丈量、统计、上报,并没有协助政府发放退耕款,政府为防止款项被贪污、挪用已经委托乡信用联社对退耕还林款进行统一发放。被告人发放退耕还林款项,是受信用社工作人员的私下个人委托,而非政府委托。第三,侦查机关对近100位农民进行集中取证,违反规定,属于非法证据。第四,在领款人否认领款的情况下,应当对农民领款时的签名进行指纹和笔迹鉴定。第五,侦查机关应调查领款人,而非领款人的家属或亲戚,领款人的家属或亲戚有关没有领款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十一)曾为北京“中民燃气有限公司副总裁、怀化中民燃气有限公司总经理、贵州中民燃气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姜某某“单位行贿案”担任一审辩护人,获得了良好效果(一审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法院);

  (十二)曾为“贵阳金鑫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经理佟某某“贪污案”担任一审、二审辩护人,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一审法院:贵阳市南明区法院)

  一审对佟某某进行了有罪判决,佟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十三)曾为“贵州万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招标代理部经理崔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担任一审辩护人,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一审法院:贵州省独山县法院);

  (十四)曾为“成都铁路局贵阳工务段”首席工程师李某某“受贿案”担任“侦查阶段的律师”以及“审查起诉阶段”、“一审审判阶段”的辩护人(一审法院: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全部采纳了田东海律师的辩护意见,一审法院判处李某某缓刑;

  二、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一)曾为吴昌勇等人“贩卖毒品案”(291克)担任一审辩护人,获得了良好的效果(一审法院: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在田东海律师的努力下,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田东海律师提出的吴昌勇等人的行为系运输毒品而非贩卖毒品的辩护意见。

  法院最终判决:吴昌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

  (二)曾为杨孝芬(贵州省织金县人)“贩卖毒品案”(238克)担任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审判阶段的辩护人,获得了良好的效果(一审法院: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田东海律师的努力下,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田东海律师提出的杨孝芬的行为系非法持有毒品而非贩卖毒品的辩护意见。

  法院最终判决:杨孝芬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了有期徒刑8年;

  (三)曾为王佳宇(贵州省织金县人)“运输、贩卖毒品案”(350克)担任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一审审判阶段的辩护人,获得了良好的效果(一审法院: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曾为漆定伟(贵州省织金县人)“运输、贩卖毒品案”(326克)担任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一审审判阶段的辩护人,获得了良好的效果(一审法院: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田东海律师提出的漆定伟的行为系运输毒品而非贩卖毒品的辩护意见。

  法院最终判决:漆定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

  (五)曾为凡成城等人“贩卖毒品案”(氯胺酮386克)担任辩护人,获得了良好的效果(一审法院: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在田东海律师的努力下,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采纳了田东海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

  法院最终判决:凡成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六)曾为刘希成“运输、贩卖毒品案”(冰毒近600克)担任辩护人,获得了良好的效果。(一审法院: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七)曾为敖敏(贵州省织金县人)“贩卖毒品案”(150克)担任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一审审判阶段的辩护人,获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一审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典型案例:

  (一)曾为轰动贵州省贵阳市的“铜锣湾”夜总会老板陈启荣等38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的被告人秦某某担任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一审审判阶段的辩护人,获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一审法院: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

  该案开庭时,贵州省的各大媒体到场现场报道,中央电视台“新闻1+1”对该进行了报道。

  (二)曾为当时轰动贵州省的黔西南州望谟县“上院”、“下院”甘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被告人多达37人)的主犯担任二审辩护人,获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二审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曾为轰动贵阳市金阳新区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的第一被告人窦某某担任一审、二审辩护人,获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一审法院: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曾为安顺市关岭县“尖东帮”张某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被告人多达36人)的主犯向某某担任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一审审判阶段的辩护人(一审法院:贵州省关岭县人民法院)。

  在一审审判时田东海律师为向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作了无罪辩护,同时田东海律师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向某某犯“抢劫罪”定性错误,向某某在关岭一中“强拿硬要”的行为应构成“寻衅滋事罪”而非“抢劫罪”。

  田东海律师的辩护能力以及辩护观点获得了旁听家属的一致好评,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五)曾为贵州省黔南州三都县胡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被告人多达几十人)的徐某某担任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一审审判阶段的辩护人,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一审法院:贵州省三都县人民法院)。

  四、其他刑事犯罪典型案例:

  (一)重大责任事故、重大安全事故案例

  曾担任毕节市黔西县广木煤矿重大责任事故案(注:煤与瓦斯突出造成9人死亡)副总工程师王某某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一审审判阶段的辩护人(一审法院:黔西县人民法院)。

  在该案开庭审理时田东海律师为其作了无罪辩护,认为引发“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原因不在王某某的职责范围内,王某某只负责编制煤矿的相关规程,其没有具体落实防突规程的义务和职责,也没有监管防突措施具体落实的职责,王某某不应承担责任。

  (二)销售伪劣产品、诈骗等案例

  1、曾担任胡正良(浙江省临海市人)“销售伪劣产品一案”(贩卖假烟2820条,价值1042410元)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一审审判阶段的辩护人(一审法院: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在田东海律师的努力下,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采纳了田东海律师提出辩护意见,法院最终判决:胡正良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

  2、曾担任柯某某(浙江省临海市人)“销售伪劣产品一案”(贩卖假烟五千多条,价值近110万元)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一审审判阶段的辩护人,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一审法院: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3、曾担任贵阳市开阳县国土资源局职工杨培明“诈骗案”的辩护律师。

  杨培明被开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田东海律师收集相关证据后向开阳县检察院提交了律师意见书,认为杨培明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司法机关经过审查后全部采纳了田东海律师的意见,认为杨培明的行为不够成诈骗罪,杨培明被无罪释放;

  4、曾担任在贵阳举行少数民族运动会期间涉嫌犯“妨害公务案”的陈万卷的律师。

  陈万卷被贵阳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后,田东海律师收集相关证据后向贵阳市南明区县检察院提出了律师意见,认为陈万卷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司法机关经过审查后全部采纳了田东海律师的意见,认为陈万卷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不予逮捕,陈万卷被无罪释放;

  5、曾担任吴福祥(甘肃人)等四人“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包庇一案”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一审审判阶段的辩护人,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一审法院: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三)抢劫、强奸案例

  1、曾担任当时轰动整个贵阳市的19次抢劫出租车司机、盗窃21次的特大“抢劫、盗窃案件”的主犯秦波的二审辩护人(二审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秦波一审被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死刑立即执行。在田东海律师的不断努力下,秦波案二审获得改判,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秦波犯抢劫罪和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曾担任当时轰动整个贵阳市小河区的“抢劫杀人案件”的主犯张文平的一审审辩护人,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一审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3、曾担任赵书贵等四人“抢劫、强奸(轮奸)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一审法院: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4、曾担任杨成宝等多人“入室抢劫、轮奸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一审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5、曾担任漆鹏等多人在贵阳市黔灵公园“多次抢劫、故意杀人一案”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一审审判阶段辩护人,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一审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6、曾担任陈正平等多人“抢劫案”的一审辩护人,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一审法院: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7、曾担任张鸿等人“强奸(轮奸)一案”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一审审判阶段的辩护人(一审法院: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在田东海律师的努力下,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采纳了田东海律师提出的:张鸿的行为构成强奸,但是公诉机关指控张鸿“具有轮奸加重情节”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法院最终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张鸿具有“轮奸加重情节”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白云区法院判决:张鸿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8、曾担任杨某等多人“抢劫案”的一审辩护人,法院最终采纳了田东海律师的辩护意见,一审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一审法院: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9、曾担任姚某某等多人“抢劫案”(均系在校学生)的一审辩护人,取得了良好辩护效果(一审法院: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10、曾担任成高等多人“抢劫案”的一审辩护人,法院最终采纳了田东海律师的辩护意见,一审法院对成高给予了减轻处罚(一审法院: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11、曾担任潘俊等多人“抢劫案”的二审辩护人,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二审法院: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12、曾担任杨雷雷等多人多次在乌当区新添寨等地“抢劫案”的一审辩护人,法院最终采纳了田东海律师的辩护意见,一审法院对杨雷雷给予了减轻处罚(一审法院: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四)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例

  1、曾担任毕节市黔西县某公司总经理郭某某故意伤害案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审判阶段的辩护人(一审法院:黔西县人民法院)。

  郭某某在贵州省黔西县开发农业科技园,在用地过程中与当地村民发生纠纷,当地村民张某某带领全体村民多次到省政府、中央上访,导致农业科技园无法开工建设,后郭某某请人将张某某打成轻伤。

  后经田律师及其家属等人的不断努力,郭某某在一审审判前获得取保候审。

  2、曾担任陶德华“故意杀人一案”(死亡一人,重伤二人)的一审辩护人(一审法院: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田东海律师的努力下,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田东海律师提出的陶德华的行为系故意伤害而非故意杀人的辩护意见,法院最终判决:陶德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

  3、曾担任王令秋“故意杀人一案”(死亡一人)的一审辩护人(一审法院: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田东海律师的努力下,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田东海律师提出的王令秋的行为系故意伤害而非故意杀人的辩护意见,法院最终判决:王令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

  4、曾担任王兴起“故意杀人一案”的二审辩护人,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一审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5、曾担任田坤“故意伤害案”(致人死亡)的一审辩护人,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一审法院: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6、曾担任余后杰“故意伤害案”(致人左眼失明属重伤)的“侦查阶段的律师”以及“审查起诉阶段”、“一审审判阶段”的辩护人(一审法院: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采纳了田东海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判决:余后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

  7、曾担任开阳县王芳琼等人“故意杀人一案”的二审辩护人,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一审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因王芳琼伙同情人将自己的丈夫故意杀死,一审法院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二审中,经过田东海律师的努力,二审法院采纳田东海律师的意见,改判:王芳琼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五)故意毁坏财物、强迫交易、故意扰乱社会秩序、非法持有、买卖爆炸物案例。

  1、曾担任文某某等人“故意毁坏财物案”的“侦查阶段”以及“审查起诉阶段”、“一审审判阶段”的辩护人,取得良好辩护效果(一审法院:贵阳市云岩区法院)。

  文某某在位于贵阳市大十字河西路口的一KTV消费时因故受到该KTV保安的伤害,后文某某组织近五十人于晚上对该KTV的相关设施进行了破坏,造成对方经济损失近二十万元。

  2、曾担任田某某等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强迫交易案”的“侦查阶段”以及“审查起诉阶段”、“一审审判阶段”的辩护人,取得良好辩护效果(一审法院:贵阳市修文县法院)。

  3、曾担任黔西县袁某某“非法买卖爆炸物案”的二审辩护人,取得良好辩护效果(二审法院: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以袁某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后袁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经过田东海律师的努力,二审法院采纳了田东海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袁某某进行了改判。

  五、民商事案件部分典型案例:

  1、曾为中国农业银行六盘水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贵州省水城县支行及其它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代理过几十件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诉讼金额高达两亿多元,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千万元。

  2、曾为贵阳市白云区宏坤架管、扣件租赁站等多家架管、扣件租赁公司及个体工商户代理“架管、扣件租赁合同纠纷”,取得良好效果;

  3、田东海律师曾先后担任过多家国家机关及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现为贵州省多家矿产品开采、加工、贸易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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