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师执业十余年来,坚持钻研法学理论,在民事担保法律方面有独到的建树,曾就同一财产既有抵押权又有留置权谁先受偿的问题,上书到最高人民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所采纳 。本人综合各国民法典并结合我国《 担保法 》的规定,撰写了《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一文,发表在湖南律师杂志上 。 在执业的过程中,曾办理了数百件各类案件,并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在办理的案件中极有影响的有:震惊全国的台湾籍公民周朝荣特大制造 、运输 、贩卖冰毒案,毒品数量达400余公斤,詹天湖98抗洪大堤上宋某故意杀人案,石门壶瓶山镇副镇长覃某玩忽职守案等,上述案件多家媒体进行了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