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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赵年华,男,1996年毕业于南昌高等专科学校经济法专业,1997年毕业于南昌大学法律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1998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后执业于江西致力律师事务所,2001年至今在江西金凤凰律师事务所执业,先后担任江西省体育场、深圳茂华装饰装修公司江西分公司等单位的法律顾问。资格证号:369975020369联系电话:139708838392001年赵年华律师担任某下岗工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原告的代理人,在考察了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结合现行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畴、其他相关的司法解释及其立法意图,创造性地建议委托人提出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主张。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赵年华律师详细阐述了:(1)双方经济状况的悬殊及原告精神抚慰的必要性;(2)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演变;(3)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陈旧性及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可采性。一审法院采信了代理律师的观点,打破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惯例,支持了原告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被告不服精神损害赔偿部分的判决而提出上诉,被二审法院判决驳回。2002年担任某被告人非法经营、行贿案的辩护人;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经营罪,赵年华律师提出:被告人参股稀土公司是一种投资行为,法律不禁止个人投资稀土行业;被告人参与经营稀土是稀土公司的单位行为,而稀土公司经营稀土是被工商部门许可的;稀土公司超配额销售稀土违反的是赣州市稀土办的地方性规章,没有违反国家规定,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行贿罪,赵年华律师提出;被告人合伙对象是矿产局,矿产局长、矿产局开发股长私分矿产局应得利润是贪污行为;被告人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亦没有行贿的直接故意;被告人对矿产局两干部私分的利润没有支配权,不构成行贿罪。经过一审法院的审理,其辩护意见被全部采纳,被告人被判无罪。2002年至2003年期间,接受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的委托,代理华融公司诉临川水泥厂、江西特钢厂、湖口水泥厂、抚州畜产品进出口公司等单位标的近亿元的资产诉讼案。诉讼过程中,赵年华律师积极调查各被告的资信情况,及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参与了谈判、企业破产拍卖等工作,有效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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