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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为业,以律为师 ——委托人心目中的林律师抱定“有法悬头,不怒自威”的矜持,满怀“守道忘势,行义忘利,修德忘名”的理念,尊崇“人请,必先叩实情。理曲,即为和解之;若理直,虽上官不能抑也”的准则,把持“优术,明道,取势”的技巧,曾经五年企业管理的经济师走过了十年的法律执业历程,作为一个“法律人”,他当之无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