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阳:男,汉族,1962年生,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1994年专职从事律师工作,执业以来先后担任20余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共办理各类案件进千件。刑事案件业务中曾办理多件中级法院及高级法院审理的重大刑事犯罪案件,参与了南阳有较大影响的正处级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民商事案件业务中办理了大量的民事用经济纠纷案件,曾成为办理了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南阳桐柏银洞坡金矿系列建筑工程纠纷案及标的达三千万元的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第四建筑公司与山东烟台对外农资经贸总公司的房屋开发买卖合同纠纷;在非诉讼法律事务方面成绩突出,参与处理了国家“七五”建设计划中的大型项目,湖北大峪口荆襄磷矿建筑施工纠纷,承办了“许平南”高速公路及“南邓”高速公路部分标段相关法律事务。同时,根据国务院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参与了南阳中央某大型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为企业建立现代化经营机制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