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帆,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会员,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专职律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和同等基金销售资格,英语六级水平。 现就职于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自执业以来,该律师秉承“讼:君子以作事谋始”的执业理念,坚定不移地坚持对当事人负责、对法律负责、对社会公平正义负责的执业原则。在法学专业领域与案件所涉专业不断学习,深入研究。凭借对国内经济与政策、社会热点与动向的准确把握及现行法律的深刻领会,依托与各级司法部门、行政机关、行业协会、中外企业建立的良好合作关系,以严谨的态度,专业的服务水准,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尽职尽责的法律服务。保护委托人隐私与商业秘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受到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该律师在执业中,经办了大量的各类法律事务,担任多家单位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劳动合同确认、工伤赔偿、工资报酬、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培训协议、竞业限制约定、服务期纠纷等劳动争议、经济赔偿金、企业法律事务(包括规章制度建立、合同审查等)、民事纠纷(欠款、借贷、追偿、婚姻继承、房屋买卖)、人损赔偿、交通事故赔偿。 该律师还从事非诉业务,代为起草律师函、法律文书、档案查档,做到“治未病”与“不战屈人”,亦收到良好效果。 杨晓帆律师的成功案例 1、 J某与南京某新材料公司劳动纠纷。 J某因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拖欠工资而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后,新材料公司又诉至法院。杨晓帆律师在接手案件后,认真阅读分析了案卷材料,结合最新法律法规、审判指导意见,使得一审驳回了新材料公司的全部诉求,并使得J某获得赔偿必一审时有大额增加。新材料公司不服,诉至南京市中院,杨晓帆律师继续代理,分了事实与法律,使得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维护了劳动者J某的合法权益。 2、 Q某某与L信息电子材料公司劳动纠纷 Q某某被L信息电子材料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仲裁认为公司为合法解除合同。Q某某委托杨晓帆律师诉至法院,杨律师阅读材料后提出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定程序与不符合公平原则,被法院采纳。法院认为L信息电子材料公司构成违法解除,Q某某获得了经济赔偿金。 3、 Z某某与八佰伴商贸公司消费合同纠纷 4、 C某与某建设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5、 乐清某通信设备公司与江苏J科技有限公司货物欠款纠纷 6、 孙某与栗某某房屋租赁纠纷 7、 L某与安徽某房产开发公司迟延交房纠纷 8、 T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