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文海律师理论功底扎实,实践经验较为丰富,作风稳健,诚恳踏实,思维敏捷,办案细心。该律师在房地产法、公司法、建筑法、投融资法律方面掌握有较为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务技巧,能够从不同的角度探寻案件的思路,把握全局又注意案件的细节,从 周律师代理过的有影响的案例有: 1、2003年4月代理加拿大外籍教师RESSELL(拉赛尔)和HEIDI(海蒂)夫妇诉西安原顶国际学院欠薪案,担任两位外籍教师的代理人,结果为庭外和解,达到了委托人目的。 2、2003年6月八仙粮油诉西安市某知名粮油企业货款案。诉讼结果达到了委托人目的,委托人满意而归。 3、刘某诉西安高压电器开关股份有限公司拆迁安置案。此案中,周律师接受西安高压电器开关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其代理律师。刘某在诉状中称:被告西安高压电器开关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是西安高压开关厂,其于2001年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约定由被告将原告房屋拆除,被告应给原告安置补偿一套房。被告将原告房屋拆迁后,迟迟不给原告安置。周律师接到案件材料后认为被告主体不成立,便以代理人身份向法院提出置疑。周律师指出:从法律上讲,西安高压电器开关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高压开关厂不是同一主体。西安高压电器开关股份有限公司是一个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压开关厂是一个企业法人。西安高压开关厂被告的其中一个股东。依据公司法公司与股东相独立原则,西安高压电器开关股份有限公司不应承担西安高压开关厂的法律责任,故应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最后,法院采纳了周律师的意见。 4、上海丰溢复合纸有限责任公司诉西安烟草分公司债权转让案。周律师担任被告西安烟草分公司的代理律师。上海丰溢复合纸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被告西安烟草分公司长期以来一直从汉中卷烟一厂采购兵马俑香烟,截至2004年12月尚欠汉中卷烟一厂烟款1200万元,2005年3月,汉中卷烟一厂将其对西安烟草分公司120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多次向被告崔要,被告均无理拒绝。周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调查发现,陕西省烟草专卖局曾下发文件规定,严禁烟厂与各分公司结算,烟款应有省烟草公司统一结算。从流程上看,香烟应由省烟草公司从烟厂统一调拨,下划给各分公司,烟款由省烟草公司统一结算。各分公司把香烟售出后把烟款支付给省烟草公司。据此,周律师在代理词中指出:汉中卷烟一厂与西安烟草分公司之间没有民事买卖关系,两者均是履行省烟草专卖局的行政命令。故汉中卷烟一厂将所谓的债权转让给原告本身是无效的。案件的结果是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5、明德物业纠纷案 周文海律师代理的陕西明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现名陕西明德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小区业主贺某欠物业费一案,在排除诸多干扰因素后,这起曾被央视《今日说法》判定为“输官司”的物业纠纷案,终于取得胜诉。 2004年11月,原告陕西明德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找到周律师称:被告刘某系明德门小区西区12#楼331号业主,其于1997年8月15日入住并与原告订立入住合同。被告刘某入住后不久,其房屋就由被告贺某使用。长期以来,原告一直按合同约定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并按物价部门规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而被告除交纳了水、电、暖气等费用外,对1998年9月至2004年11月共计75个月的综合管理服务费、物业维修养护费2036.50元拒不交纳;另外,由于被告长期拖欠物业费用,其已产生滞纳金5387.12 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交物业费,均遭无理拒绝。原告希望得到律师的帮助,周律师在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后,决定代理此案并很快书写诉状提交法院。 被告接到传票后,遂动用省市电视台、报刊等多家媒体进行倾向业主的报道,一时间,关于原告物业管理不到位的报道铺天盖地,甚至央视《今日说法》栏目客座法学专家也声称:原告没有资质,无权收费。开庭前,被告又动员小区住户50余人到法院“示威”,给法院施加压力。这也情况都使得原告极为被动。庭审中,被告方提出:1、原告没有物业管理资质,没有资格收取物业费。2、原告没有对小区进行管理3、原告绿化不到位。4、原告长期以来没有向被告收取费用,本案超过诉讼时效。代理律师对被告的抗辩进行了一一驳斥。 代理律师指出:首先,原告有资质。原告在领取营业执照进行合法经营期间需要是否进行资质年检,是政府行政管理范畴的职能,与本案的民事债务纠纷非同一法律关系。原告已经提供证据证明,资质未年检原告没有过错,而是行业主管部门近年来未进行一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而且主管部门已经认定“陕西明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年检,不影响其开展物业管理工作”。这证明了原告主体资格完全合法。被告称原告没有资质的说法是没有任何根据的。 其次。原告接管小区以来一直对小区进行管理,从未间断。原告为被告代扣、代缴水电费就是明证。不仅于此,原告一直为小区提供保安、绿化、清洁、公共设施维修等全方位服务。被告称原告未管理小区与事实不符。 再次,无论是从政府委托文件还是从原、被告所定合同中均找不到关于与原告绿化应达到某一标准的文字,也就是说对原告的绿化工作并没有硬性标准的要求,据此,从逻辑上讲,根本不存在绿化不达标、不到位的说法。 最后,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其一,原、被告所定合同没有履行期限合同至今仍在履行且从未间断;原告每年在小区四个收费处张贴缴费通知,向小区住户通知收费。此为诉讼时效中断。值得注意的是,超过诉讼时效这一主张是被告提出的,根据法律规定,谁提出超过诉讼时效,由谁来举证。但被告并无证据证明其这一主张。 总之,被告的抗辩是前后矛盾的:一方面称原告无资质(无资质即无权利),另一方面又称超过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也就是有权利,只不过是丧失了胜诉权)。这两个抗辩是相互矛盾的,是不符合逻辑的。根据形式逻辑不矛盾律规则,两个相互矛盾或相互反对的判断至少一假(只可同假但不可同真)。代理人认为,被告上述两个抗辩理由全是假的,都是不能成立的。 经过激烈的争论,在排除各种干扰因素后,法院最终做出原告胜诉的判决:判令被告支付物业费2036.50元,滞纳金5387.12 元。 这起在国内引起巨大反响的物业纠纷,终于有了是非定论。 6、张某股权纠纷案 2005年4月,受被告张某的委托,周文海律师参与代理路某诉张某股权纠纷一案。原告在诉状中称,其与被告张某于2001年共同出资设立陕西某厨具公司,其中原告出资300万元占60%出任董事长,被告出资200万占40%任监事。2004年12月,被告突然占领公司,不让其进入公司上班。其请求法院判令返还侵占公司的财产,并要求终止、拍卖、清算、分割公司。周文海律师初步了解案情后认为:1、被告在自己的公司上班,自己的办公室办公,公司财产依然在公司名下,被告不构成侵占;2、原告关于终止、拍卖、清算、分割公司,给付其所投入份额股权的财产权益的请求不符合现行公司法规定。原告要求终止、拍卖、清算、分割公司实质上就是要求解散公司。从法律上讲,根据《公司法》第190条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议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本案中,公司的章程所规定的营业期限并未届满;也没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条件;由于被答辩人长期不到公司上班,公司也未进行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也未出现合并和分立的情况,故原告要求解散公司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周律师依据此思路代理该案,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原告不服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又被维持。 该案使周律师代理的新公司法生效前的一个典型的股权纠纷案件,因受理案件当时,新公司法尚未生效,旧公司法没有赋予公司股东提请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周律师在新法生效前打赢的这场官司,无疑是送给新公司法的礼物。 7、上海绿地逾期交房违约案 2007年5月,在深圳工作的徐先生购买了上海绿地在西安开发的绿地世纪城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2007年6月交付房屋,合同同时约定开发商必须用书面方式通知买受人收房,买受人保证所留联系地址准确无误。合同订立后,徐先生就回到深圳,徐先生一直等待开发商通知交房,开发商却一直没有通知,2008年底,徐先生打电话给开发商,催问交房事宜,却被告知:你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收房,该房屋已经视为交付,你应当承担2007年7月1日后的物业费。 徐先生问为什么不发书面通知,对方回答你买的是现房,不需通知。徐先生很生气,为讨说法,他委托周律师代理此案,法院最终认定上海绿地逾期交房违约成立,绿地应向徐先生支付违约金15000余元。 8、天地源逾期办理房产证违约案 2008年初,枫林绿洲几十名主找到周律师,反映开发商天地源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产证,业主们要求周律师代理此案。经周律师代理,法院完全支持了业主的请求,业主的利益的到了维护,业主拿到了房产证和违约金。此案的胜诉,为枫林绿洲业主维权指明了方向。截止2010年初,该小区有五百位业主通过周律师取得维权成功。 周律师曾撰写、发表的法学文章有: 《论法人行为能力》、《浅议城中村案件的审理》、《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定性》、《论按揭法律制度的缺失》、《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等等。 周律师曾经服务和正在服务的法律顾问单位: 西安西开高压电器开关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永文亚健康科学管理有限公司; 陕西联众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天雁电子有限公司; 陕西丝路商旅股份有限; 西安市雁塔区政府。 周文海律师联系方式: 办公电话:029-88393259 移动电话:13571817974 e-mail:lawyer1848@sohu.com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路丽华科技大厦23层。而找出案件突破口,达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