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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资格证书

n 律师执业资格

n 专利代理人执业资格

教育经历

n 工学学士:1981年7月至1985年9月,重庆大学采矿工程系矿山机械专业

工作经历

n 2011年12月至今: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律师、专利代理人。

n 2007年7月至2011年12月:深圳市永杰专利商标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专利代理人。

n 2004年10月至2007年7月:深圳市顺天达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申请部经理。

n 1999年6月至2004年10月: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CIMC),技术研发中心研发工程师、项目经理。

n 1997年11月至1999年6月:深圳市赤湾胜宝旺工程有限公司,技术部工程师,项目谐调员。

n 1985年10月至1997年11月:贵州省冶金设计研究院,机械工程师,设计二室付主任。

王峰律师在从事法律工作之前,具有12年设计院工业项目设计经验、5年全球第一的集装箱制造企业汽车运输集装箱和智能安全集装箱产品开发经验,具有19项国内外职务发明专利;这些技术工作经历为王峰律师从事专利法律服务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背景支持。其中,在智能安全集装箱(SSC-Smart Security Container)项目中,王峰律师提出的技术方案先在企业内部竞标成功,而后被企业指定为企业与美国通用电气公司(GE)联合向美国国土安全部“智能安全集装箱全球招标项目”投标的技术方案,并最终中标;中标后,按该技术方案制作的20台SSC样箱经历了三个月“深圳-台北”近海航线、中美远洋航线、美欧远洋航线的实验考验,取得巨大成功,获得美国众多主流媒体报道。

培训讲座

n 担任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在园企业PCT国际专利申请培训讲师。

n 担任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法与专利司法保护培训讲师。

知识产权领域部分工作业绩

王峰律师从事专利代理人和律师工作超过十年,处理各类国内外专利申请、复审、无效、专利行政保护、专利诉讼案件超过1500件;案件专业涉及机械、电学、通讯、医药、光电、材料等专业,客户包括华为、中兴、莱宝高科、创维、康佳、中集、大族激光、大亚湾核电、华瀚科技、艾默生、美国博通等大型企业。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领域的部分工作业绩为:

n 目前正在办理东莞某科技有限公司由于实用新型专利权受到侵犯而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系列案件,系列案件的被告涉及国内大型手机面板制造商的三家全资控股大型公司。

n 2006年,由王峰律师作为代理人团队的首席代理人,为某全球集装箱领导企业进行行业整合全球战略收购提供决策支持,完成了全球行业排名前20家企业状况及其数千件专利的检索和分析评估,提供行业专利调查分析研究报告,为企业最终完成行业整合提供了有价值的决策依据。

n 2009年,由王峰律师作为代理人团队的首席代理人,代理大型液晶显示面板、触摸屏制造商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 002106)申请薄膜晶体管、电容式触摸显示屏、彩色滤光片专利数十件,熟悉触摸屏技术及产品结构。

n 2016年,代理深圳某大型电动平衡车企业应当国内某电动平衡车行业领导企业的专利侵权诉讼,通过充分利用原告证据缺陷、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对原告提起反不正当竞争之诉、同时建议客户在美国对本案原告提起专利侵权诉讼,通过系列策略的综合运用,最终迫使本案原告与客户在全球范围内达成全面和解。

n 2016年,代理客户深圳某技术有限公司应对燃气技术行业领导者北京某技术有限公司提起的专利侵权纠纷。因涉案产品是客户在王峰律师指导下对本案原告专利技术进行改进后的升级产品,涉诉后客户被提起巨额索赔,造成客户精神极度焦虑。本案王峰律师通过细致准确的比对分析进行不侵权抗辩,同时要求客户向合议庭提供产品研发过程的测试文件,最终获得合议庭支持,成功迫使原告撤诉。

n 2016年,受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为其拟进入美国市场的咖啡机、搅拌机等六件出口产品提供美国外观专利检索及侵权分析报告;经检索数千件美国专利,筛选出可能构成侵权的专利并进行法律比对分析,出具专利侵权分析报告,为客户规避和应对可能发生的美国专利侵权纠纷提供有利证据。

n 2016年至今,受新加坡兴科科技私人有限公司委托,对兴科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两件涉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的注册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通过指导客户收集在先著作权成立的证据,对被请求人答辩意见陈述瑕疵及其证据漏洞的剖析驳斥,有力证明涉案商标与请求人在先权利冲突,违背商标法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当予以宣告无效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目前仍在审理中。

n 2017年,受中山市松井电器有限公司委托,为其拟进入美国市场的双头燃烧器产品提供美国外观专利检索及侵权分析报告;经检索数千件美国专利和筛查,未发现可能构成侵权的专利,出具了专利检索报告,为客户规避和应对可能发生的美国专利侵权纠纷提供有利证据。

n 2017年,受专利权人刘秋华委托,对苏州豪雅居家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之诉(两案)。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深圳中院裁定两案移送苏州中院管辖。王峰律师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0条关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合同履行地的相关规定,主张深圳为合同履行地,即被告履行合同实施销售产品交付行为地,即销售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发生地;王峰律师据此对深圳中院的管辖权裁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成功获得支持,创造了专利侵权案件网络购买侵权产品收货地法院管辖的先例。该两案目前在深圳中院审理中。

其他有影响力的工作业绩

n 代表深圳安平泰实业有限公司,就该公司与奥林巴斯(深圳)工业有限公司之间高达2.75亿元的咨询服务合同纠纷提供法律服务,与奥林巴斯日本总部委派的美国谢尔曼律师事务所律师和日本东京律师就有关合同履行、股权转让、资产转让等交易方式进行深入谈判。由于谈判失败,代表该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件为深圳市两级法院历史上受理的标的最高的咨询服务合同纠纷案,目前该案正在审理。

n 代表爵摩仕运动商品有限公司(香港)(JAMOST SPORTING GOODS CO., LTD)、杰腾国际有限公司(香港)(Jetton International CO., Ltd)、洪明辉(台湾),就戴俊威诉JAMOST SPORTING GOODS CO., LTD、Jetton International CO., Ltd、洪明辉股权纠纷一案,利用原告诉讼请求、事实瑕疵和民诉法程序规定,巧妙在本案庭审法庭调查终结前对原告提起反诉,并列香港荷玛国际控股有限公司(HONGKONG HOMER INTERNATIONAL HOLDING LTD)、广州番禺利兴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广州宗裕制衣有限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因应当策略得当,本诉抗辩理由获得合议庭支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并由原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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