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简介:
吕东律师,民革党员,宁夏海潮律师事务所主任,宁夏银川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宁夏贺兰县第八、九届政协委员,贺兰县工商业联合会副主席。吕东律师以其精湛的业务水准,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独特的思维方式,踏实细腻的办案风格,始终坚持忠于事实,忠于法律,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尊重,执业以来多次被贺兰县司法行政部门评为“先进工作者”,2006年至2009年被银川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聘请为“银川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2007年度被中国国民党委员会银川市委员会评为“参政议政优秀撰稿人”,2011年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授予“全区专业律师”荣誉称号,2013年被授予宁夏回族自治区“资深律师” 荣誉称号。
吕东律师擅长刑事辩护(毒品类、组织领导传销、贪污贿赂、渎职类案件)、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房屋买卖租赁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清理事务、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1997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04年从事律师职业,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近千余件各类案件,现曾任宁夏银川市贺兰县人民政府、贺兰县南梁台子管理委员会、宁夏海亮集团、宁夏源伟房地产有限公司、宁夏银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丰泽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贺兰分公司、宁夏家信通信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为顾问企业规避法律风险,实现企业的利益最大化作出了贡献。
吕东律师作为宁夏海潮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在他的带领下,宁夏海潮律师事务所2010年至2013年连续4年被评为贺兰县司法行政工作“先进集体”,荣获了银川市律师第二届趣味运动会“道德风尚奖”、 银川市律师第二届趣味运动会拔河项目“第三名”、银川市律协第二届足球比赛“优秀组织奖”、银川市律师事务所宣传语评选“三等奖”等奖项。
三部分成功案例
刑事案例:
毒品类:1、马某某运输毒品罪(海洛因6000克),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死刑,辩护意见为无期徒刑,最终判决无期徒刑;
2、马某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2012)兴刑初字第555号】,公诉机关建议数罪并罚3-6年有期徒刑,经辩护最终判决总刑期四年有期徒刑。
组织、领导传销类:自2009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均取得了较好的结果。大多数传销案件的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经律师申请嫌疑人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最终撤销案件。少量案件被诉到法院,经辩护取得了满意的结果。
1、申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4)贺刑初字第143号刑】,公诉机关建议3年以下有期徒刑,经辩护最终判决有期徒刑2年7个月,缓刑3年。
2、史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4)贺刑初字第21号】,公诉机关建议1-3年有期徒刑,经辩护最终判决2年6个月有期徒刑,缓刑四年。
3、万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3)贺刑初字第125号】,经辩护最终判决1年有期徒刑。
4、王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5)贺刑初字第48号】,公诉机关建议有期1-4年徒刑,经辩护最终判决1年2个月。
民事案例:1、郑某某诉宁夏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2014)贺民初字第1819号】,代理原告,胜诉。
2、马某某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行储蓄合同纠纷一案(储蓄卡被盗刷31万余元)【(2012)贺民初字第810号】,代理原告胜诉(一审、二审)。
3、宁夏某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诉青铜峡市某某煤业有限公司出资协议纠纷(8500万元)【(2013)宁民商初字第24号】,代理原告,调解结案胜诉。
4、宁夏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诉某某宁夏煤业集团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11)银民初字第8号】,代理原告,历经五年调解结案胜诉。
5、王某诉贺兰县某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二审、再审案件【(2015)宁民申字第170号】,代理贺兰县某管理委员会胜诉,法院依法驳回王某的诉请。
6、谢某某诉宁夏汉延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3)灵民初字第739号】,代理原告胜诉(一审、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7、石某某诉宁夏海亮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代理被告胜诉(一审、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要求宁夏海亮集团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