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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

一、民商事诉讼领域

1、深圳某公司与中国女首富张茵旗下玖龙纸业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李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在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不构成违约的极其不利情况下,沉着冷静寻找一审判决漏洞,并认真提出上诉,该案经二审法院改判认定被告违约并向原告支付约定的违约金,可谓扭转乾坤之举。

2、吴某与东莞某村委土地使用权纠纷案,该案李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在一审认定合同有效,原告不仅无法要回已经支付的土地使用款,还将被追究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后果的情况下,坚定信心积极提出上诉,该案经二审法院改判认定合同无效,被告返还原告所支付的土地使用款和利息,挽回了原告的全部损失。

3、蔡某与深圳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该案蔡某通过法院拍卖购买了诉争房屋后,却因深圳某公司提出已经承租二十年并向原业主支付全部租金为由,提出“买卖不破租赁”进行对抗从而导致蔡某无法取得房屋使用收益权,蔡某委托李律师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深圳某公司退出该房,法院经审理认定深圳某公司与原业主所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具有对抗蔡某的效力,并判令深圳某公司退房,蔡某的合法房产权益得到了保护。该案也成为深圳法院在最高院司法解释出台前首例判决突破“买卖不破租赁”法律规定的典型案例。

4、陈某与深圳某公司债务纠纷案,该案经一审法院判决认定陈某与另一被告为合伙关系承担连带责任并执行陈某后,陈某委托李律师申请再审,李律师查阅了大量案卷材料,最终分析一审判决认定合伙有误,并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受理后经过提级审理、发回重审等多次程序,历时两年多,终于改判陈某不承担责任,陈某被冤枉执行的款项最终执行回转,失而复得。

5、深圳某公司与深圳某政府交易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该案因实际签订合同内容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被业主上级单位审核后不予认可实际合同所发生的项目金额,无法取得约定款项。深圳某公司委托李律师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并梳理招投标法和本案的法律关系,提出合同约定与招投标文件不符并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构成合同无效,最终深圳仲裁委认定合同有效,业主单位应按照实际合同约定向该公司支付工程款,挽回了当事人的声誉和损失。

6、张某与深圳某公司债务纠纷案,该案本身法律关系并不复杂,难点在于欠款的某公司先将其对第三方的债权转让给张某,之后又将同一债权转让给其他方,并试图让后转让的其他人进行诉讼实现转让债权,以达到不向张某履行逃避债务的目的,李律师作为张某的代理人,通过抽丝剥茧一层层揭开之后债权转让的面纱,指导张某积极诉讼和行使债权,最终完整实现了转让的债权,之后债权转让和诉讼均未得逞,竹篮打水一场空。

7、深圳某公司、法人代表与新疆某企业借款纠纷案,新疆某企业向深圳某公司增资入股后由于未达到上市预期,与深圳某公司、法人代表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将原股权投资款转化为借款,要求公司按照投资本金加约定利率的方式受让其股份,金额几千万元,之后向深圳仲裁委申请仲裁并查封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土地和房产等相关财产,公司上下手足无措,一时陷入僵局、无法运转,面临崩盘的风险,开庭前三天公司委托李律师代理,接受委托后李律师及时通过诉讼技巧迫使开庭改期,从而为公司赢得搜集证据、法律分析的宝贵时间,正式开庭时李律师引经据典、析法明理,精准提出该案名为借款纠纷,实为股权回购,而股权回购的内容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的规定,当属无效。最终深圳仲裁委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一宗几千万的诉讼案件反败为胜,公司转危为安!

二、刑事辩护领域

1、震惊铁道部的湖南株洲铁路民警袁佳被害案,该案共三名被告人,李律师担任第二被告人的辩护人,经过仔细推敲证据,分析被告人的犯罪作用和地位,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并得到广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所辩护的被告人被判处死缓,其余第一被告和第三被告两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邹某非法持有毒品案,该案一审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二审委托李律师提出上诉,通过被告人提供的线索,李律师巧妙地申请二审法院进行调查取证,厘清了案件事实,被告人二审被改判为三年有期徒刑。

3、伍某走私案,该案系团伙作案,偷逃税额达数亿元,牵涉人员众多,涉案范围广,先后有十多名同案人被判处三至十五年有期徒刑,伍某与另一同案人被抓后,通过李律师辩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李律师的减轻处罚意见,对伍某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而另一名同案人被判处十一年有期徒刑。

4、李某盗窃案,该案犯罪嫌疑人已经以盗窃罪名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委托李律师后,通过分析案件材料和事实,李律师向检察院提出罪名应为职务侵占且犯罪数额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意见,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采纳,李某被关押三个多月后无罪释放。

5、何某寻衅滋事案,该案系广东省三打两建期间案件,其他同案人被羁押后均被判处不同程度有期徒刑,何某被网上追逃一年多后经咨询李律师,并在李律师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自首后被当场取保,遂被判处缓刑,免除了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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