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吉志,合肥知名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三级律师,安徽省律协知识产权专委会委员,中国农工民主党员。现为合肥市长热线法律咨询律师、合肥市司法局法律咨询处咨询律师,安徽广播电视台“第一时间”栏目、合肥广播电视台“法制时空”栏目、安徽商报“每日说法”栏目、合肥晚报“法与民生”栏目特邀点评律师。
姚吉志律师为人正直,富有强烈的正义感和责任感,办理案件风格严谨,庭辩思维敏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诉讼经验。执业以来,多次主办、参办了各类重大刑事、民事案件,累计办理案件近千起,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长期以来以出色的法律服务获得当委托人的一致好评和认可。现担任《江淮晨报》、安徽教育出版社、安徽省银监局、皖江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安徽唯一全国性金融租赁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安徽长丰科源村镇银行、安徽泰格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爱蒲聚氨酯(安徽)有限公司(外资独资)、安徽福嵘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肥金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肥英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近年来办理的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案件:
1.徐某故意伤害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控方指控徐某伙同他人采用拳打脚踢、刀捅的方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两人轻微伤,应予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姚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辩护,与被害人及其家属沟通,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最终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取得良好辩护效果。
2.邵某某容留卖淫案,肥东县人民法院审理。控方指控邵某某在其租房处为他人从事卖淫活动提供场所,应予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姚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辩护,法院最终量刑为法定最低刑期五年,取得良好辩护效果。
3.高某故意伤害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审理。控方指控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姚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辩护,法院支持了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对事件的发生具有过错的辩护意见,并最终判处高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取得良好辩护效果。
4.袁某贩卖毒品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控方指控袁某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及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
姚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辩护,法院支持了辩护人提出的袁某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并最终判处无期徒刑,没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取得良好辩护效果。
5.陈某抢劫案件,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控方指控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姚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辩护,法院支持了辩护人提出的关于陈某系未成年人犯罪的辩护意见,并最终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取得良好辩护效果。
6.王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姚律师在案件的侦查阶段接受王某某家属的委托,为王某某提供法律咨询,并对其申请取保候审,当事人及其家属非常满意。
7.吴某故意伤害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控方指控吴某采取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受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姚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辩护,法院支持了辩护人提出的关于吴某具有自首情节,可减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法庭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并最终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二年,取得良好辩护效果。
8、张某故意杀人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姚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调取一审律师忽视的证据材料,二审法院最终认可了辩护人提出的辩护观点,取得较好辩护效果。
9、牛某贪污受贿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姚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辩护,法院支持了辩护人提出的关于牛某具有自首情节,可减轻处罚;最终两罪并罚判处十年,取得良好辩护效果。
10、张某某受贿案,含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姚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调取相关证据材料,法院最终认可了辩护人提出的辩护观点,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取得了非常好辩护效果。
11、张某某盗窃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姚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调查取证,法院认定了构成自首,最终判处张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取得良好辩护效果。
12、王某某合同诈骗案,审查起诉阶段姚律师和检察官积极沟通,出具书面辩护意见,最终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取得良好辩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