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88年,原为三明市司法局国办所,正科级单位,1999年改制为合伙律师事务所。明经律师所被多次评为“先进律师事务所”,“十佳红旗单位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律师现有多位多年执业执业律师及实习律师十八人,行政辅助人员2 人。律师所业务收入始终处于三明市律师所业务收入前三位。是一支有多年执业经历、懂法律、懂经济的专业律师队伍,有着较高文化水平和非常丰富的诉讼及非诉讼业务经验。
罗国清律师,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厦门大学法律系毕业。2000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现为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三明市律师协会民商委员会副主任。福建三明警校客座讲师,担任福建省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等十余家单位法律顾问。曾任三元信用社、三明市沙县信用联社、三明市德邦担保有限公司、福建省融汇典当有限公司、三明市三元区丰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并参与了三明市第二纺织厂、三明市印染厂、三明大型企业福建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的企业改制工作。2009年被评为三明市十佳青年律师。罗国清律师执业以来处理过大量的民商事纠纷,具有优秀的律师执业道德和出色的专业水准,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能权衡各种利弊,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细心、诚恳、热情、专业的法律服务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二、为贵行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范围
(一)借贷项目法律服务
1、对借款户/担保人的情况进行调查,评估贷款的风险,出具调查报告,确定贷款的可行性,具体内容包括:
调查核对借款户/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如营业执照是否真实、有效(经过年审)等;
调查借款户/担保人的资信情况,如涉诉案件情况,资产登记、抵押、查封情况;
调查核对借款户/担保人的资质情况;
审核抵押物的流通性、合法性、有权性,协助办理有关抵押手续;
审核评估机构对抵押物的评估,确保抵押物的价值与贷款额度相当;
委托有关机构(如行业协会)调查借款户/担保人的主要领导人素质,如是否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是否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领导能力、是否熟悉其行业的发展趋势等;
委托有关单位调查借款户的项目开发情况,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有广阔的市场前景等等。
2、对数额较大的贷款,根据贵行要求,列席审贷会,就贷款计划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3、根据贵行要求,对贷款业务(如按揭贷款)提供律师见证,或委托公证处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
(二)债权实现法律服务
1、对于已经进入诉讼仲裁的案件。
利用我所的司法资源,协助贵行代理人处理案件,也可直接以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财产保全、诉讼仲裁、强制执行等事务。
2、对于债务人已进入破产程序的案件,协助或代理贵行参加破产清算工作,确保抵押、质押等优先受偿权的实现。
3、对拟诉讼的案件
协助贵行在诉讼时效届满前核对与案件相关的资料,如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借款合同、展期协议、还款协议书和还款计划、担保协议等,确保诉讼证据有效。
对案情进行分析和研究,对债务人及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分析案件的可执行性,提出法律意见,报贵行领导决定。
对于已超过诉讼时效或有严重诉讼障碍的案件,积极采取补救、排除措施,为实现债权创造条件。
4、对于暂不准备起诉的案件
协助贵行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密切监管债务人及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必要时发出律师函催收欠款。
(三)其他法律服务
1、提供银行治理结构的科学化、法治化、安全化建议,就修订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出具法律意见。提供处理突发事件、员工违法乱纪行为及其他重大事件的法律依据。
2、 应邀参与重大项目的策划、运作,进行相关调查,出具法律风险分析报告,拟订、论证法律方案,制作法律文书。
3、规范常用业务合同,修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符之处的条款。根据贵行及客户的要求,制定适用的特殊合同文本。对贵行拟签署的其他合同进行法律风险分析与规避,跟踪、监督合同履行,对履行过程中所出现的法律问题,及时提供律师建议协助贵行解决。
4、整理汇编银行业务需要的法律法规,及时提供最新的法律信息,帮助贵行采取预先应备措施。
5、接受贵行各部门、员工的法律咨询,针对性地对员工进行《合同法》、《担保法》、《公司法》、《刑法》、《劳动法》等专题讲座培训,增强员工的法律意识,提高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能力。协助贵行举办法制宣传等活动。
6、对已经出现的风险、事故、纠纷,依照贵行指示,从贵行的整体利益、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注重办案策略,力争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代理贵行的听证、复议、仲裁、诉讼事务,维护贵行利益。
7、提供我所开展的其他项目顾问服务。
8、完成贵行安排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提供法律服务方式
一、法律顾问的人选
由罗国清律师为贵行提供法律服务。必要时增加本所律师组成律师团提供规模服务。
其中,罗国清律师任贵行首席法律顾问,与贵行协商法律服务的具体事项,接受贵行交办的各项法律事务,全面负责律师团,分派、指导、监督律师团成员的工作。
二、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
(一)通过电话、传真、电邮、QQ、当面等方式提供顾问服务。
(二)法律顾问的工作时间为不定期。贵行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时间(应给顾问律师合理的准备时间),通知顾问律师到贵行住所或指定地点履行顾问职责,也可派人到我所办公场所洽商研究工作,每星期双方可不少于一次的当面交流。
(三)根据贵行的实际情况和要求,本人可采用定期上门或到贵行坐班的方式提供服务,现场解答法律咨询、处理法律事务。
(四)本人对顾问工作进行书面记录,定期或年度进行总结,向贵行汇报。
如果能成为贵行的法律顾问,本人将对贵行的常见涉法事务进行专题深度调研,分析法律需求特点,制定更细、更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方案。
四、代理部份案件情况
1、2006年代理福建省融汇典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件。
2、2009年代理三明市沙县信用联社法人股权转让纠纷案件。
3、2010年代理三明市德邦担保有限公司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4、2003年代理参与三明市印染厂企业改制和股权转让纠纷案件。
5、2012年代理三明市丰润化工有限公司承兑汇发票承兑纠纷案件。
6、2012年代理中国银行三元支行诉被告三明闽初贸易公司借款合同保证金纠纷案。
7、2011年代理参与三明大型企业福建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企业改制工作。
8、2001年参与了三明市第二纺织厂企业改制工作。
9、2003年代理建设银行梅列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10、2011年代理三明市融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承兑汇发票承兑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