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春,专职律师,男,1934年2月出生,广东兴宁人。 1951年8月考入南方大学学习、参加工作。1951年8月考入南方大学学习、参加工作1953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6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五年制法律专业。196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五年制法律专业分配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部门和检察机关工作三十多年,曾任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研究室主任、研究员,兼任新疆检察学会秘书长、自治区法学会副秘书长,2002年被聘为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人文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兼学术委员会委员,2006年被聘为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院士兼客座教授。 1996年2月依法批准为执业律师,证号:190097111577,1998年被司法部依法核发律师资格证书。 证号:559834020469。证号:559834020469先后在乌鲁木齐市第一(国通)律师事务所、广东经济贸易、商务金融(启源)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 2003年3月至今,先后任广东南粤、广东东方衡泰、广东瑞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专职律师。 现执业证号:19019711001233。现执业证号:19019711001233他是法律出版社出版《中国专业律师档案》、《中国刑辩大律师》推介律师之一。 2005~2007年曾两度评为“优秀共产党员”。2005~2007年曾两度评为“优秀共产党员”张伟春律师的主要业绩先后载于:世界人物出版社、中国国际交流出版社出版的《世界优秀专家人才名典》(中华卷第一卷),中国人事出版社出版的《中国人才辞典》;中国国际交流出版社、世界华人出版社出版的《世界华人杰出专家名典》、《世界人物辞海》中华卷(二)、《世界名人录》;2005年香港文学版社出版公司出版的《2005年海外杰出人物风采录》第1卷;2006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中国专业律师档案》;2008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刑辩大律师》,2009年2月广东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广东改革开放大博览》以及2009年6月中央文献出版社出版的《南粤改革先锋》企事业先锋图片剪影等篇章之中,被誉为“律师行业中的楷模”。 上世纪70年代末至今,撰写并发表理论性、学术性论文20多篇。 其中《少年犯罪初探》(又名《论青少年犯罪的过程及其特点》)一文于1990年被评为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十年优秀成果,获全国二等奖;《试论刑事诉讼中的综合治理》一文,1986年被评为新疆首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 上述两文,在世界华人交流协会、世界文化艺术研究中心组织的国际交流评选活动中分别获国际优秀论文奖。 2005年《少年犯罪初探》一文荣获优秀理论成果特等奖,并授予作者“时代先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