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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律师好!2012年父母相继去世,整理遗产发觉在我不知情下,妹妹私刻我图章、假冒签名与物业签订购买合同,于2000年将我们1988年私房动迁安置承租房转为产权房,产权人是妹妹。2014年5月诉讼徐汇区法院,11月判我不是同住人驳回。上诉,2015年3月一中院也判我不是同住人驳回。期间我提供证据;1、购房合同同住人处三人签字同一笔迹。2、被告2007年申请廉租房现金补贴表,把我纳入(核定面积家庭成员)。3、我丈夫房子只有14.8平米(困难住房)。4、我户口从出生至今在里面。5、从没享受任何福利分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