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法律人才培养 硕士以后才能参加司考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2-09-07 06:06) 点击:741 |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 硕士以后才能参加司考 <script type="text/javascript"> document.write(g_oBlogData.data.cgiContent); if(isTemplateBlog) { TemplateBlogParser.start(); } script> 来源:法制日报作者:周祖成 基于社会结构内在功能演化出的法律职业,不但关联作为社会根基的公平正义,而且是个人权利的重要保障机制;不但能对公民人身和财产作出法律处置,而且还能从法律上对人的生命作出处分。问题在于,这样的法律处分不能只根据法律条文,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社会过程,需要有非常好的职业技巧和道德人文基础与素养。法律职业不是一个简单的权力化运行过程,具有强烈的社会人文关怀。法学教育不能只是着眼于专业知识教育,更应该注重职业能力与职业伦理培养。我国的法学教育长期注重理论教学,培养模式单一,在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方面存在不足,学生实践能力普遍不强,与我国法治建设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不相匹配。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的重点是职业能力 为扭转这一局面,创新法律人才培养新机制,2011年12月,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目的就是要以法律职业为导向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这不但是要实现法学教育的转型和转向,更是要打造具有良好法律素养和社会责任感的一流的法律职业队伍,积极推进国家法治建设。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的重点是职业能力与职业伦理,包括“法律诠释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论证能力以及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如何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是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考虑到目前我国共有623所高校开设法学类本科专业,本科在校生数达二十九万多人,这些人并不会全部进入法律职业,甚至只有少部分进入法律职业,在本科全面普及法律职业教育没有必要,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的重点应该是硕士阶段,或者本硕连读,本科阶段以法律知识教育为主,硕士阶段则以法律职业能力培养为主,这一方面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同时也有利于提高法律职业人才的素质,使法律职业队伍都具有硕士以上学历。 法律职业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必备的条件。法学专业教育是大口径教育,法律职业教育是小口径教育,只面向法律职业培养适量人才满足法律职业的人才需求。从法学专业教育到法律职业教育应当有门槛设置,既要防止大量法科学生进入法律职业教育领域,又要保证优秀的法科学生有进入法律职业教育的积极性,从而保证法律职业人才的素质。 德国的门槛是由学校和国家举办的考试,在法学院学习的学生必须通过第一次考试才能进入预备期阶段,才有资格参加第二次国家考试。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的学生才有资格从事法律职业。日本与德国不同,它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来设置门槛,只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学生才有资格进入司法研修所研修。由于我国的法学教育没有专业教育和职业实务教育的阶段划分,在体制上是从法学专业教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直接进入法律职业,这是法律人才紧缺情况下的特别举措。在目前的法律人才培养规模下,再施行现有的制度有可能导致法律职业人才的素质不能适应法律职业的需要。 本科教育是奠定社会人文和法学专业知识的关键阶段,是法学教育的基础,构成法学教育的第一阶段,主要进行法律基础知识和相关社会科学知识的教育,奉行“通识教育”和“素质教育”的原则,学生毕业后可以在法律职业外的各领域就业。在本科教育和职业教育之间必须有达到分流效果的门槛。从我国的情况看,以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作为分流门槛比较合适。这就意味着法学本科毕业生不能直接从事法律职业,本科毕业后要从事法律职业,必须通过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要完善 研究生教育阶段是专业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阶段,是法学教育的第二阶段,在培养少量研究人员的同时,强化与法律职业的联系,针对法律职业的要求进行培养,奉行“职业教育”的原则,类似于现在的法律硕士。这一阶段在进行高层次专业教育的同时,要将实务教育融合到教育内容中,既要强化实务理论教学,又要吸收实务部门人员担任教员,组织学生到实务部门进行必要的交流和锻炼。 在硕士研究生教育后要进一步分流,保证优秀毕业生从事法律职业,其分流的门槛可以设置为国家司法考试,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硕士研究生,才有资格到法律实务部门接受实务性职业教育,这种实务性职业教育构成法学教育的第三阶段。第三阶段的教育主要由实务部门承担,是脱离大学教育的独立阶段,主要对将要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进行职业培训,时间应不低于12个月。接受职业培训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后,便可以申请从事法律职业。 特别要强调的是,司法考试是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是对法律职业从业人员的选拔考试,应当起到提高法律职业从业人员素质的作用,将其置于本科教育之后并不是一种合适的选择。 第一,会造成入口太大,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大量不从事法律职业,国家也不能对其进行职业培训,司法考试完全失去门槛和职业价值。司法考试应当是针对法律职业而言,是为提高法律职业从业人员素质而设置,最起码应该是参加职业教育的资格考试; 第二,会对法学本科教育形成极大的冲击,使学生把主要精力用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忽视各种基础知识的学习和综合素质的培养。在这方面,日本已经有了教训。在试行法科大学院(研究生教育)制以前,日本的国家司法考试是面向本科生的资格考试,导致了许多进行司法考试技能培训的补习学校的产生,形成“双学校现象”。许多学生在进入大学后,就开始专心于补习学校的课程,不阅读学校的基本教科书,专注于应试学习。学生大学毕业后,长期专心准备司法考试,参加培训学校的考试技术训练,缺乏社会经验和素养,严重影响法律从业人员的素质。正因为如此,日本才进行了大规模改革,实行法科大学院制度,把司法考试置于大学院教育(研究生教育)基础上,并以大学院教学内容为考试重心,既可以挽救本科教育的危机,又能提高法律职业人的素质和技能。 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必须定位于法律职业教育。前面以本科教育为基础,后面与司法考试和法律职业培训相衔接,融专业教育和职业教育于一体,形成法学教育的重心,教学重点是职业能力训练和职业素养培养,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法律硕士研究生以培养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为目标,强调服务于法律实务的理论教学,是法学教育与法律实务之间的桥梁,整个过程体现出应用型特点,以法律职业人才所需要的知识、能力和伦理素养等为中心来确立培养体制和组织教学过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