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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华欣
张华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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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因被疑偷百余元遭同事私刑坠楼身亡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08-14 06:10)     点击:955
2012年08月10日 关键词:非法拘禁 点击:2431次 

8月5日,大鹏新区大鹏街道建设路一小巷发生一起坠楼事件,一年轻男子从4楼坠下身亡。昨日,当地警方公布调查结果:死者小黄因被怀疑偷窃同宿舍同事罗某的钱物,遭到两名同事逼问、殴打并被反锁在宿舍内。其间,小黄自行从宿舍房间空调口爬出后坠地身亡。目前,警方已以涉嫌非法拘禁,将逼问、殴打小黄的两名同事刑事拘留。

小黄就是从这个空调口跳下4楼身亡的。

小黄就是从这个空调口跳下4楼身亡的。

坠楼身亡的小黄。

坠楼身亡的小黄。

  晶报记者 许士磊 实习生 李天舒/文、图

  8月5日,大鹏新区大鹏街道建设路一小巷发生一起坠楼事件,一年轻男子从4楼坠下身亡。昨日,当地警方公布调查结果:死者小黄因被怀疑偷窃同宿舍同事罗某的钱物,遭到两名同事逼问、殴打并被反锁在宿舍内。其间,小黄自行从宿舍房间空调口爬出后坠地身亡。目前,警方已以涉嫌非法拘禁,将逼问、殴打小黄的两名同事刑事拘留。

小黄今年才19岁,来自广东河源和平县,家里共有5口人,除父母之外,还有两个妹妹。由于家境比较贫困,小黄早早地就出来打工。7月25日,小黄来到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街道一家餐厅工作,8月5日,因小黄偷了同宿舍工友罗某的一百多元钱,被发现后,遭到两名姓罗的同事殴打,他们还把他关了起来不准离开,然后两次打电话报警,后来小黄便从房间空调口爬出坠楼死了。” 小黄的妹妹说:“我们怀疑哥哥哥是被人所害。”对于哥哥的具体死因,他们希望警方能够彻查到底,还死者一个清白。

目前,罗远强、罗区文因涉嫌非法拘禁已被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律师说法

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张华欣律师表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关于【非法拘禁罪】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目前所显示的材料,已知死者的两名同事已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刑事拘留,我认为本案应以非法拘禁罪进行定罪量刑。有人可能认为,本案也有可能以故意杀人罪进行定罪量刑,他的理由是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已经查明“小黄自行从宿舍房间空调口爬出后坠地身亡。”根据刑法学专家张明楷的观点,“‘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是指行为人犯本罪过程中故意导致被害人伤残、死亡的结果发生。”黄某的死亡并非其同事故意所为,因此以故意杀人罪进行定罪量刑不准确,应以非法拘禁罪进行定罪量刑。
    案中,死者同事的行为虽然是在宿舍内进行,但是地点的因素不影响对其非法拘禁的认定,关键是存在非法限制、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因为作为一般法律主体的自然人不享有对其他自然人的人身、财产进行限制、剥夺的权力,这种权力属于国家机关,国家公权力机关有责任保护自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在此我建议大家,若平时遇到此类情况,建议与其沟通,查明事实,如若不行,可向公安机关报警,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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