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04-12 04:14) 点击:125 |
金水法院 发布时间:2011-12-16 10:4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一条规定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一) 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 服的;(二)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 者不予答复的; (五)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 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注: 行政诉讼法还明文规定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来源:郑州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