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依法辩驳,法院驳回诉称的商标侵权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4-05 16:50) 点击:591 |
广州康采公司诉称,该公司分别于2010年1月21日和5月21日注册第6062896号、第6722326号“好百夫康”的商标,核定使用第3、5类商品。2011年2月28日,广州康采公司对南昌森腾公司许诺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网页,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南昌森腾公司在其产品上实用的商标名称,与广州康采公司的“好百夫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侵犯了广州康采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起诉,要求:1、判令南昌森腾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好百夫”康商标的商品及撤出被控侵权产品的网页;2、判令南昌森腾公司赔偿广州康采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及合理费用4922元;3、判令南昌森腾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南昌森腾公司委托江西昌荣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泽高律师代理此案,经过认真仔细的研究,提出答辩和代理意见:1、广州康采公司没有提供侵权实物产品,无法对照是否类似和侵权;2、公证书所公正的网页不能证明发布者是南昌森腾公司,也存在伪造杜撰的可能;3、费用票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存在很大问题;等等。 南昌市高新区法院经过认真开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判决:驳回广州康采公司的诉讼请求。详见<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高新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 商标专用权纠纷,在现代经济社会中越来越多,通过此案,能够更好地找到打赢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的基本构成要件和注意事项。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