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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出售、时迁价涨悔约、要求履约过户,法律保护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4-05 16:48)    点击:568
       郎女士于1998年12月2日出资27000元人民币购买邹先生名下的位于南昌市前进路某处房管所公有房屋一套,双方签订转让协议一份,约定:邹先生要协助配合郎女士办理过户手续等。郎女士按照合同约定将该转让款支付给邹先生,邹先生按照合同约定,将该公有房屋一套交给郎女士居住使用,将公有房屋使用权证也交给郎女士,郎女士凭该公有房屋使用权证每月按时交纳租金给房管所;2005 年,郎女士凭该公有房屋使用权证到该公有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所更换了一本新的公有房屋使用权证,并同时按照规定每月交纳租金给房管所。2008 年2月,郎女士慕名找到我,通过调查了解,我代理该案,并及时到法院起诉,要求邹先生履行合同,协助配合办理过户手续。邹先生抗辩,该转让协议不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是郎女士乘人之危;同时邹先生认为公房不能上市转让;所以合同无效。南昌市西湖区法院经过依法审理,认为该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反映,合同合法有效,邹先生应当履行合同,协助配合过户。所以判决邹先生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郎女士办理该诉争公房的使用权过户手续。邹先生不服,请律师依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反映,邹先生的说法没有证据证明;公房上市有偿转让符合被上诉人提交的南昌市的相关文件规定,所以该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依法判决,驳回上诉人邹先生的上诉,维持原判。详见《(2008)洪民三终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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