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案辩护词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09-09 07:42) 点击:892 |
尊敬的审判长: 江苏卓亚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彭XX父亲的委托,并征得彭XX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彭光清的一审辩护人,出庭参加本案的诉讼。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听取了刚才的法庭调查,本辩护人在此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本辩护人尽管对乡村自建道路无法认定是不是乡道,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以及犯罪事实的认定不持异议。 二、被告人具有法定从宽的量刑情节即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得知,被告人彭XX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通过打电话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自首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结合其自首的时间和方式,他应该和那些在走投无路以后才自首以及经过他人反复规劝后才自首的犯罪分子,在处罚时应当有所区别。依据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对自首犯,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三、被告人具有酌定从宽的量刑情节,恳请法庭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首先,从交警部门提供的被告人驾驶信息查询可以看出被告人彭XX自驾驶车辆以来无任何扣分、违法以及交通事故记录,其表现一贯良好,尊敬父母,乐于助人,基于其犯罪前的一贯表现及无前科记录,其具有酌定从宽的量刑情节。其次,针对发生这次交通事故的原因,尽管被告人对此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是原因之一以外,作为被害人的母亲因疏于监护,让其学龄前的两岁女儿在车辆川流不息的道路上突然横穿马路,其行为也是引发这次交通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且被告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将被害人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尽管没有挽回被害人的生命,但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愿望以及实际行动。其亲属又主动向被害人家属赔付经济损失2万多元,并支付了1000多元的运尸等部分丧葬费,对此量刑时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最后,根据物证鉴定书可以看出,作为身高89厘米的被害人头面部见多处挫擦伤,躯干又有其他陈旧伤,结合物证检验意见书,被告人驾驶的车辆只有距地面38厘米高的前保险杠右侧具有轻微的灰尘减层痕迹等一系列情况可以看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原因除被告人的撞击外,还存在其他原因。所以请法庭在查清事实基础上,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综上所述,被告人过失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并具有法定从宽的自首情节以及一系列酌定从宽的量刑情节,其亲属已向被害人家属赔付2万多元的经济损失以及1000多元的运尸等丧葬费用,本辩护人恳请人民法院给予被告人判处缓刑,以便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辩护人:周友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