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张亚亮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07 11:05)    点击:64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重庆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工作。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重庆市著名商标。

  第五条 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著名商标的认定

  第六条 认定重庆市著名商标实行自愿申请。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可以根据商标管理工作的需要,认定重庆市著名商标。

  第七条 重庆市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为注册商标,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二)该商标实际使用已满三年;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稳定,具有较高的市场声誉;

  (四)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认伙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同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

  第八条 申请认定重庆市著名商标,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证》;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国内的销售区域及其销售量;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年产量、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质量情况;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广告发布情况;

  (六)商标注册人对该商标的注册、使用和管理情况;

  (七)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并征询消费者协会、行政业协会或有关部门的意见,在三个月内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

  对符合著名商标条件的,予以认定,发给《重庆市著名商标证书》,并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理由。

  申请人对不予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认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核,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局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重庆市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三年,自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或因特殊原因在有效期满后三个月内,著名商标持有人可以申请续展,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并公告。

  每次续展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一条 重庆市著名商标的变更、转让及使用许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并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三章 著名商标的保护

  第 十二条 在非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装潢或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且会暗示该商品与著名商标持有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 能使著名商标持有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著名商标持有人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

  在非类似商品上相同或近似的两个以上商标均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互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三条 自著名之日起,他人将与该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字号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一)著名商标的文字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

  (二)著名商标的文字为全国或重庆市闻名的江、河、湖、山以及名胜等名称的;

  (三)著名商标的文字具有其他公用性质的。

  第十四条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经著名商标持有人同意,从重庆著名商标中推荐。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撤销该著名商标:

  (一)申请人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骗取重庆市著名商标的;

  (二)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在认定重庆市著名商标工作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超越商标注册核定的商品范围使用“重庆市著名商标”字样、标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第十六条 著名商标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其著名商标:

  (一)在有效期内,丧失著名商标条件的;

  (二)期满不按本办法申请续展的;

  (三)连续二年未使用该著名商标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著名商标持有人权益的,依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八条 未经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或虽经认定但超越商标注册核定的商品范围,在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和其他宣传品上使用“重庆市著名商标”字样、标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申请人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骗取重庆市著名商标的,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上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损害重庆市著名商标持有人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上罚款。

  第 二十一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侵犯重庆市著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可以视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40%以上50%以下或侵权所获得利润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犯重庆市著名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上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在认定和保护重庆市著名商标中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张亚亮律师提供“知识产权  合同纠纷  股权转让  房产纠纷  公司法务  不当竞争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张亚亮律师,张亚亮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张亚亮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899319668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张亚亮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兰州律师 | 兰州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张亚亮律师主页,您是第38770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