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合同,未买保险。具体请看下面,谢谢!!我是一间火锅店的人事主管(有限公司),我在开业前筹备期(2012年10月17日)就进去了,店子在12月中旬开张,但是生意不好,所以一直没给员工签劳动合同,也没有买保险,而且我们是月休4天制的,4月底的一天,公司总经理和我说他们老家来了个人接手我的工作,我被调到前台做收银。。我已经决定告公司了,我写了劳动仲裁申请书,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补交保险,还有除开工资核算的21.75天之外的加班费。。请问这样子合理合法么? 如果我和公司员工一起告公司,要求补偿这些,那公司会不会反过来告是我没有给员工签合同呢? (前提是我已经多次和总经理提出要和员工签合同交保险,但总经理一直以店生意不好为由拖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