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生效要不要公证?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3-02-27 03:10) 点击:515 |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其有效性具体可分以下几种情况: 1. 一般情况下,在合同各方没有特别约定或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只要是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在各方签名盖章之时起就成立生效,即具备法律效力,公证与否并不是合同成立生效的必备要件。 例:甲乙方于2013年1月1日签署了买卖合同一份,在没有特别约定且不属于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范畴,该买卖合同的成立生效时间就是2013年1月1日。
2. 附条件合同,即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效力进行了特别的条件约定,分别可以是附生效条件合同和附解除条件合同。 例:(1)附生效条件合同 甲乙双方签署一份合同,双方签署合同的时间为2013年1月1日,但合同中有一条款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均同意本合同自甲方领取到房产证之日起正式生效。”此时,该份合同的生效条件就是甲方领取到房产证,在此之前,该份合同都是处于未生效的状态,只能说该合同于2013年1月1日起成立了。 (2)附解除条件合同 甲乙双方签署一份合同,双方签署合同的时间为2013年1月1日,但合同中有一条款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均同意本合同自甲方领取到房产证之日起正式终止。”此时,该份合同的成立生效时间就是2013年1月1日,假设2013年6月1日甲方领取到房产证,那么自2013年6月1日起该合同就正式终止解除。所以甲方领取到房产证这一情形,就是合同解除条件。
3. 附期限合同,即当事人对合同的生效或解除终止的时间进行约定 例:(1)附生效期限合同 甲乙双方签署一份合同,双方签署合同的时间为2013年1月1日,但合同中有一条款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均同意本合同自2013年2月1日起正式生效。”此时,该份合同的生效时间应当为2013年2月1日,在此之前,该份合同都是处于未生效的状态,只能说该合同于2013年1月1日起成立了。 (2)附解除期限合同 甲乙双方签署一份合同,双方签署合同的时间为2013年1月1日,合同中有一条款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于2013年6月1日正式终止解除。”此时,该份合同的成立生效时间为2013年1月1日,终止解除时间为201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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