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庭律师赵尚晓解析:猴子砸中大白兔董事长 猴子要承担责任吗?谁来承担责任?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6-04-24 09:41) 点击:125 |
2016年4月21日晚间,一份“猴子蹬下落石砸死游客”的“情况报告”在网络上流传开来。因当事游客可能是冠生园集团原董事长,而且“肇事者是猴子”,该报告引发大量媒体转发,原文如下。 文中并未说明落石因猴子踩踏引起,在没有证据证明之前,网传董事长之死因猴子蹬掉石头砸中头部身亡,并不可信,因此猴子不需要“担责”。 那么董事长在景区内被石头砸中头部身亡,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出庭律师赵尚晓认为:可能需要对死者承担责任的主体有三个:第一个可能需要承担责任的是组织本次旅游的旅游公司,第二各可能需要承担责任的是云台山风景区,第三个可能需要承担责任的是死者本人。为何这么说?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应当承担责任的。被侵权人(即本案的死者)对死亡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那么组织本次旅游的旅游公司什么行为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呢?比如说旅游公司有没有事前告知旅游者该景区安全注意事项,事发时导游是否在身边是否对该事发地点可能发生的危险情况告知旅游者,事发后旅游公司是否实施了积极的救治行为等等。 那么作为旅游辅助者的云台山景区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呢?比如说事发地点是人工景观还是自然景观,如是天然形成的景观,其景观地势是否崎岖,道路是否狭小,容易坠石处是否设置了安全防护网,该区域是否有提示危险的警示标志等等。 那么死者还需要对自己的死亡承担责任吗?是的。假如死者不顾景区标有警示标志牌的警示,私自前往该区域内,那么其对自身的危险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上所述,猴子不是一个法律上的“人”,自然不存在“猴子承担责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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