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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辩护律师解析最高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2016最新司法解释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4-07 20:04)    点击:13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八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制毒物品数量在本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以上,不满最高数量标准五倍的;

  (二)达到本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制毒物品数量在本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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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阶段为被告人提供辩护服务,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被告人,调查和收集证据,参加法庭审理,提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意见; 

死刑复核阶段为被告人提供辩护服务,与被告人会见,调查和收集证据,提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或不应核准死刑的辩护意见; 

申诉阶段代为制作申诉材料,代为再审立案,参与再审案件的审理; 

刑事附带民事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参与庭审,代为向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申诉、控告,书写法律意见书; 

自诉案件担任自诉案件的代理人,代为制作、提交刑事自诉状,参加庭审,指控犯罪,提出犯罪事实等。 

 

   联系人:赵尚晓 出庭律师  

   联系地址:长宁区仙霞路345号东方世纪大厦7楼A-D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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