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涉毒罪律师解析最高院2016年最新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司法解释 有什么新变化?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4-07 20:00) 点击:143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重”: (一)麻黄碱(麻黄素)、伪麻黄碱(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碱(消旋麻黄素)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 (二)1-苯基-2-丙酮、1-苯基-2-溴-1-丙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羟亚胺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 (三)3-氧-2-苯基丁腈、邻氯苯基环戊酮、去甲麻黄碱(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甲基麻黄素)四千克以上不满二十千克; (四)醋酸酐十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 (五)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二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千克; (六)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三氯甲烷、乙醚、哌啶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千克; (七)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五百千克; (八)其他制毒物品数量相当的。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标准最低值的百分之五十,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重”: (一)曾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二年内曾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一次组织五人以上或者多次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或者在多个地点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 (四)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 (六)严重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 (七)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的,不以制毒物品犯罪论处。
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182+1708+8698=)成立于2003年,位于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45号7楼经过十余年发展,已经成为上海具有较强综合实力的律师事务所,现有律师团队成员近五十人。2012年被评为“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在法律顾问、并购重组、融资上市、公司专项、经济纠纷、知识产权、劳动关系、婚姻继承、房地产、刑事辩护及涉外等领域,海耀律师团队积累了丰富执业经验;凭借公司化管理模式、分工合作机制和精益求精的理念,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服务。
海耀刑事法律事务部由精通刑事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组成,多名律师具有公安、检察或者法院的工作背景,拥有良好的社会资源。在办案过程中,海耀刑事律师团队以精深的专业知识、扎实的业务功底、丰富的执业经验和广泛的客户联系,竭诚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海耀刑事律师团队承办各类公诉、自诉案件,擅长经济犯罪、涉财犯罪和复杂疑难等重大案件的刑事辩护。提供从侦查、审查起诉到审判的全程法律服务。
犯罪预防: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种社团法人的聘请,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进行职务犯罪预防、企业高管执业刑事风险防控培训; 侦查阶段:接受委托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涉嫌罪名和案件情况,提供法律意见,申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和控告; 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与犯罪嫌疑人会见,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向检察机关提出无罪、罪轻、免予刑事起诉、减轻刑事处罚的相关法律意见; 审判阶段:为被告人提供辩护服务,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被告人,调查和收集证据,参加法庭审理,提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意见; 死刑复核阶段:为被告人提供辩护服务,与被告人会见,调查和收集证据,提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或不应核准死刑的辩护意见; 申诉阶段:代为制作申诉材料,代为再审立案,参与再审案件的审理; 刑事附带民事: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参与庭审,代为向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申诉、控告,书写法律意见书; 自诉案件:担任自诉案件的代理人,代为制作、提交刑事自诉状,参加庭审,指控犯罪,提出犯罪事实等。
联系人:赵尚晓 出庭律师 联系地址:长宁区仙霞路345号东方世纪大厦7楼A-D座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