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犯罪律师解析最高院审理毒品犯罪2016最新司法解释第五条:唆使未成年人的系情节严重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4-07 19:38) 点击:135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五条非法持有毒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或者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标准,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非法持有毒品的; (二)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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