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法专业律师解析最高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司法解释第三条:武装掩护贩卖毒品如何处罚?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4-07 19:30) 点击:138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三条在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过程中,携带枪支、弹药或者爆炸物用于掩护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枪支、弹药、爆炸物种类的认定,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在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过程中,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造成执法人员死亡、重伤、多人轻伤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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