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辩护律师解析最高院审理毒品犯罪司法解释第二条:如何认定毒品数量较大?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4-07 19:26) 点击:130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二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一)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二)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三)芬太尼二十五克以上不满一百二十五克; (四)甲卡西酮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 (五)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 (六)哌替啶(度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 (七)氯胺酮一百克以上不满五百克; (八)美沙酮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 (九)曲马多、γ-羟丁酸四百克以上不满二千克; (十)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十一)可待因、丁丙诺啡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 (十二)三唑仑、安眠酮十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 (十三)阿普唑仑、恰特草二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千克; (十四)咖啡因、罂粟壳四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千克; (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五百千克; (十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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