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新区房产纠纷律师解析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七条: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的情形有哪些?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02-23 16:14) 点击:109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海耀物权法咨询热线 赵律师 18217088698】 (2015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万律师咨询电话:18217088698 第七条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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