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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徐汇汽车转让纠纷律师为您解析物权法司法解释第六条:机动车买卖中转让人的债权人能否成为善意第三人?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02-23 16:02)    点击:1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海耀物权法咨询热线 赵律师 18217088698

 (2015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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