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的认定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7-04-19 10:27) 点击:360 |
重婚的认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三、对婚姻法解释的认识 现实生活中,夫妻之间一方与第三者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持续以夫妻名义生活。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按照法律解释,自1994年2月1日之前合法夫妻一方又与其他人持续稳定的保持夫妻名义生活的,属于事实婚姻;与夫妻之前已办理结婚登记,夫或者妻任何一方将构成重婚罪。 自1994年2月1日之后合法夫妻一方又与其他人持续稳定的保持夫妻名义生活的,属于同居关系;与夫妻之前已办理结婚登记,夫或者妻任何一方不构成重婚罪。
所以说,现在夫妻任何一方出轨,与其他人同居,不要轻易的起诉追究对方的重婚罪,即使起诉也是难以胜诉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