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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胜利
张胜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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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 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 “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蓄意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对其人身进行直接攻击,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等。】

  (四)患职业病的。【即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因工外出期间”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同时必须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下落不明。】

  (六)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最高院关于工伤认定的司法解释(2014年9月1日起施行)【“上下班途中”指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应该增加关于非法驾驶的问题,这种问题一般驾驶二轮摩托车居多,对于非法驾驶(无证驾驶的)的,达到交通肇事程度的,不予认定工伤。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这是一条法律上的兜底条款规定,由于工伤事故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不仅需要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强制性规定,也需其他法律法规做出相应调整,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也应当纳入本条例调整的工伤范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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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债权的处理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7-04-18 10:42)     点击:352
【案情简介】
 
原告王甲与被告王乙,王乙与被告崔某系夫妻关系。自2009年以来,王乙与崔某夫妻感情出现危机,两人曾发生两次离婚诉讼。崔某与王乙一直分居,经济各自独立。庭审中,原告王甲持银行转账凭证、收款收据等证据,主张王乙多年来向其借款前后共计70余万元,要求王乙及崔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被告王乙认可借款事实,并陈述多次向王甲借款系用于炒股、买房等。被告崔某陈述王甲虚构了借款的事实,其目的是为了使王乙在和与其离婚诉讼中多分割财产,故不同意承担还款责任。法院经查明事实后判决:驳回原告王甲对被告王乙、被告崔某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王乙与崔某于2013年曾在法院诉讼离婚,虽被判决不准离婚,但夫妻关系至今未见好转且分居多年、经济独立。鉴于王甲与王乙之间存在特殊的亲属关系及利益关联,应由借款人王乙负责举证证明其与王甲之间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且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王甲、王乙之间的大额资金频繁相互转入和支出历经数年,王乙并未能证明其向兄弟王甲数年多次累计的大额借款行为与崔某存在共同意思表示,也未对此提供客观确切的证据并作出存在真实借贷关系的合理说明,故王甲、王乙主张本案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在审判实践中,夫妻一方对外借款,另一方抗辩对借款事实不知情,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根据个案查明借款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并且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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