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资料
邹伙发
邹伙发律师

加载中...
  • 执业证号:11101200610256823
  • 资格证号:
  • 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手机:18600036239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邹伙发律师的网站
分类
网站文章
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访客
友情链接
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河北高院出台量刑规范化实施细则(转载)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0-11-27 10:52)     点击:868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本报讯 (记者 隋文)昨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通过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量刑指导意见》结合河北实际,在不违反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前提下,对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和常见犯罪的量刑部分,依法、科学、合理地进行了细化,为我省法院全面试行量刑规范化,做好充分的准备。

  据了解,量刑规范化改革将于10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试行。

  “大义灭亲”被告人

  可酌情减刑

  《量刑指导意见》对14种常见量刑情节进行细化并分别确定了调节幅度,例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等,将自首区分为六种不同的情形,分别给予不同的调节幅度。

  另一方面,补充规定了12种最高人民法院没有规定的法定量刑情节和我省常见的酌定量刑情节,并参照类似的量刑情节合理确定调节幅度,保证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相协调。

  例如,为鼓励被告人亲属“大义灭亲”,《量刑指导意见》:“被告人亲属举报被告人犯罪,提供被告人隐匿地点或带领司法人员抓获被告人,以及有其他协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抓获被告人情形的,可以酌情减少被告人基准刑的20%以下,”体现了河北特色。

  交通肇事罪

  细化7种情形

  《量刑指导意见》对量刑起点幅度进行了细化。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对于一般情节的交通肇事罪,规定“可以在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省高院根据犯罪后果、责任程度、罪过情形等,将一般情节下的交通肇事罪分别细化为7种情形,规定分别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细化个罪量刑情节

  《量刑指导意见》对15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情节均进行了细化,对比较常见的、有把握的个罪量刑情节予以明确规定。

  例如,对于非法拘禁罪,省高院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的;具有殴打、侮辱、虐待等情节的;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因积极参与传销非法拘禁他人的;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分别按不同的比例增加或减少基准刑。

  规范了罚金刑的适用

  结合人民法院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司法实践,省高院在实施细则中补充规定了适用罚金刑的根据和幅度,规范了罚金刑的适用。

  权威访谈: 实施细则充满河北特色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柴建国解读《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在量刑规范化改革新闻发布会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柴建国解读《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他认为,实施细则是在不违反法律和《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前提下,对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和常见犯罪的量刑部分,依法、科学、合理地进行了细化。

  对常见量刑情节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柴建国说,实施细则一方面对《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14种常见量刑情节进行细化并分别确定了调节幅度,例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等,将自首区分为六种不同的情形,分别给予不同的调节幅度。另一方面,补充规定了12种《量刑指导意见》中没有规定的法定量刑情节和我省常见的酌定量刑情节,并参照类似的量刑情节合理确定调节幅度,保证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相协调。例如,为鼓励被告人亲属“大义灭亲”,我省法院实施细则规定:“被告人亲属举报被告人犯罪,提供被告人隐匿地点或带领司法人员抓获被告人,以及有其他协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抓获被告人情形的,可以酌情减少被告人基准刑的20%以下”,体现了河北特色。

  对量刑起点幅度进行了细化

  柴建国说,《量刑指导意见》“常见犯罪的量刑”部分规定了15种常见犯罪,并规定在不同的量刑起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我们结合河北实际,对量刑起点幅度进行了细化。例如,《量刑指导意见》对于一般情节的交通肇事罪,规定“可以在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我们根据犯罪后果、责任程度、罪过情形等,将一般情节下的交通肇事罪分别细化为7种情形,规定分别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对增加刑罚量的情形进行了细化

  柴建国说,《量刑指导意见》“常见犯罪的量刑”部分只原则规定了可增加刑罚量的根据,例如,“故意伤害罪”第2条规定:“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犯罪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我们对可增加刑罚量的具体情形进行细化,以利于合理确定可增加的刑罚量。例如,对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我们规定: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作案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对个罪量刑情节进行了细化

  柴建国说,《量刑指导意见》只对部分犯罪的量刑情节作了规定,我们对15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情节均进行了细化,对比较常见的、有把握的个罪量刑情节予以明确规定,规范量刑情节的适用。例如,对于非法拘禁罪,我们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的;具有殴打、侮辱、虐待等情节的;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因积极参与传销非法拘禁他人的;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分别按不同的比例增加或减少基准刑。

  规范了附加刑的适用

  柴建国说,《量刑指导意见》主要规范有期徒刑的适用。结合人民法院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司法实践,我们在实施细则中补充规定了适用罚金刑的根据和幅度,规范了罚金刑的适用。

  石家庄热线讯 9月29日下午,河北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从10月1日起全省法院试行量刑规范化,今后,控辩双方可以在法庭上就量刑进行辩论了。

  《量刑指导意见》包含15种罪名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朱良酷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规范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是中央确定的重大司法改革项目,也是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的重要内容,是当前刑事审判改革的重点。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央有关司法机关通过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程序意见》),并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量刑指导意见》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用于指导人民法院量刑工作,适用于常见十五种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以下案件,对于判处无期徒刑刑罚以上案件,目前暂不适用。

  朱良酷说,这十五种罪名在基层法院审理的所有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在90%左右,因此,我们规范了这十五种罪名的量刑,也就是规范了绝大多数的有期徒刑以下的刑事案件的量刑。《量刑程序意见》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共同会签、联合发布,用于规范调查取证、提起公诉、律师辩护、法律援助和法庭审理等工作,适用于所有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

  朱良酷说,我省还制定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并将在全省法院试行。

  传统的量刑方法易导致量刑失衡

  朱良酷表示,传统的量刑方法是一种定性分析法,这种方法主要法官的依靠经验和个人素质,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综合全案情况决定宣告刑。这种方法的优点是简便易行,快速高效,而且有利于实现刑罚个别化。弊端是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以及各种量刑情节缺乏统一的量化分析标准,易导致量刑失衡。

  朱良酷说,与定性分析法相对应的是定量分析法,这种方法首先对犯罪行为进行量化分析,确定基准刑,其次对量刑情节进行量化分析,确定从重或从轻的调节比例,最后根据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依法确定宣告刑。这种方法具有科学性、准确性、可操作性、可检验性等优点,但把握不好,容易走极端。完全运用数学方法,无视复杂的社会现实和社会科学规律,对所有的事实和情节都予以简单量化,表面上实现了量刑的均衡和统一,实质上有损法律的公正和严肃。

  在继承和发扬定性分析方法合理性的同时,将量化方法引入量刑机制,确定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量刑方法,在强调定性分析的同时,强调在量刑过程中要注重对犯罪行为和量刑情节进行量化分析,从而准确判处被告人的刑罚。《量刑指导意见》规定,量刑步骤分三步:第一步是: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第二步是: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第三步是: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三步式”的量刑步骤来源于量刑实践,是符合量刑思维过程和量刑规律的。

  朱良酷表示,量刑规范化改革的主要目的,就是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通过将量刑纳入庭审程序,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实现刑罚的均衡,更好的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维护司法公正。

  法庭上可就量刑进行辩论

  朱良酷说,量刑规范化改革的亮点之一,就是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法庭调查阶段,首先要查明有关犯罪的事实,然后查明有关量刑的事实;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在就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辩论的同时,可以就量刑问题进行辩论,辩护人有权发表量刑意见;被告人在最后陈述阶段有权对量刑问题进行陈述。这是法庭审理程序的重大改革,是充分发挥法庭查明量刑事实的功能,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充分保障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与量刑的权利,确保量刑公正的重大举措。

  当然,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无形中增加了司法部门的工作量,同时也使法庭审理时间延长了,因为以前法庭审理只是定罪,不存在量刑这一环节,加上这个环节,不可能一次就让控辩双方满意。

  试点法院上诉率大大下降

  朱良酷说,去年5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成立了全省法院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制订了量刑规范化改革实施方案,为我省的量刑规范化试行工作做好了组织准备。并从去年6月1日开始试点工作,首批确定廊坊中院和石家庄桥西区、廊坊三河、保定徐水三个基层法院开展试点工作。今年3月份,又将试点法院扩充至11个中院和32个基层院。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一是审判人员通过规范量刑,很大程度上扭转了“重定罪、轻量刑”、“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观念,审判人员在注重定罪事实、证据的同时,更加注重对量刑事实证据的认定、量刑情节的适用、量刑结果的确定,作出分析、审核与判断,并在裁判文书中增强量刑方面的说理性,让诉讼当事人及社会各界明晓量刑的依据,提高量刑的合理性和均衡性,增强了审判人员量刑意识。二是量刑更加公正和均衡。上诉、申诉、上访案件大幅下降,当庭认罪率、调解撤诉率、退赔退赃率、当庭宣判率和服判息诉率明显上升。通过量刑规范化,案件量刑更加公正均衡,办案质量明显提高。三是规范了量刑程序。量刑过程更加公开透明,充分保障了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对量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实现了阳光审判、透明司法,更有利于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和评判,有效预防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四是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和权威性进一步提高,得到了案件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和认可,进一步提高了人民法院公信力和权威性。(记者刘彬)

发表评论
邹伙发:
验证码:   匿名评论

邹伙发律师主页